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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3-023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75元,QFII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1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8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6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8月21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以公司2013年1月31日的总股本7,616,504,0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1,904,126,009.25元。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75元。如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225元派发红利。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1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8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8月21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公司2012年股权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王建飞 成大超 联系电话:0731-84031555 联系传真:0731-84031777 联系地址: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邮政编码:4101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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