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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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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2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48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48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罗旭

  网址:www.epf.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1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zxwt.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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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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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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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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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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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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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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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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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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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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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2020088--8105

  传真:0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und.com

  (3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杨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联系人:张佳洁

  经办律师:宣伟华、张佳洁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5月29日证监许可[2013]700号《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 份A类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3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等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210,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21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等交易及每月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0.25%0.01%
管理费0.33%0.33%
托管费0.10%0.10%
认(申)购费00
赎回费00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100元50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100份100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100份500万份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即每个交易账户A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该交易账户中A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6、如果登记机构于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T+1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3、单笔赎回各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即每个交易账户A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中A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确定本基金的久期。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本基金将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若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本基金将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取利率下降带来的回报。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等基本特征,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银行存款时,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率。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将对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5)、(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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