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 (七)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银行融资;
(八)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融资等事项。 | (八)签订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商业合同;
(九)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融资、签订重大商业合同等事项。 |
| 6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7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8 | (六)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七)分拆上市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9 |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 10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可以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公司董事会可以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设置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监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以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 11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 12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 13 |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融资等事项。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未达到上述范围的项目,授权董事长决定。 |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融资、签订重大商业合同等事项。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未达到上述范围的项目,授权董事长决定。 |
| 1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15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做出决议。 |
| 16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邮寄、电话、视频或者传真方式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17 |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原一百二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九条,其后条款以此类推。 | |
| 18 |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9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0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