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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3-L3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3年8月19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北京电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股权的议案。 上述交易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3-L38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3-L3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阳光新业”)拟与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朝开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向朝开公司出售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电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控阳光”)85%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共计31,999,272.57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再持有电控阳光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3、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本项交易所产生的净利润预计为5,248万元,占公司201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9.77.%。本次交易已获得北京朝阳区国资委批准,不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二号迪阳大厦15层1501-1510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利 注册资本:3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主营业务:110105002071262 朝开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为北京朝阳区国资委。 2、朝开公司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截止2012年12月31日,总资产467582万元;净资产44283万元;总负债423300万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85784万元;营业利润1216万元;净利润1142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概况 公司名称:北京电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年7月8日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号楼10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唐军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实收资本:6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股东情况:电控阳光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持有其85%的股权,北京电控久益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电控久益”)持有其15%的股权。电控久益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电控阳光拥有实施朝阳区酒仙桥房改带危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权利。 2、交易标的审计情况 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00030号《审计报告》,电控阳光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3、公司不存在为电控阳光提供担保、委托电控阳光理财的情况。截至2013年2月28日,公司向电控阳光累计提供股东借款81,190,000.00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电控阳光85%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999,272.57元。 2、支付方式:股权转让价款以支票或电汇形式支付 3、支付安排 (1)本合同生效之日,朝开公司向阳光新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12,799,709.03元(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已经支付的定金人民币5,000,000.00元)。 (2)完成电控阳光控制权转移及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电控阳光85%股权变更登记(以取得工商部门的受理书面通知为准)之日,朝开公司向阳光新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12,799,709.03元。 (3)完成电控阳光8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以电控阳光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为准)之日,朝开公司向阳光新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0%,即人民币6,399,854.51元。 2、交易定价依据:以审计结果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3、电控阳光对阳光新业的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51,152,256.49元(含公司所收回的资金占用成本),由朝开公司代为进行清偿,即,由朝开公司向电控阳光支付电控阳光应清偿该债务的全部款项,并由电控阳光按照本合同约定向阳光新业清偿债务;支付方式为支票或电汇形式;清偿进度为: (1)本合同生效之日,电控阳光向阳光新业清偿负债总额的40%,即人民币60,460,902.60元。 (2)完成电控阳光控制权转移及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丙方85%股权变更登记(以取得工商部门的受理通知书为准)之日,电控阳光向阳光新业清偿负债总额的40%,即人民币60,460,902.60元。 (3)完成电控阳光8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以电控阳光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为准)之日,电控阳光向阳光新业清偿负债总额的20%,即人民币30,230,451.29元。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电控阳光拥有实施朝阳区酒仙桥房改带危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权利,该项目目前尚处于前期准备阶段,公司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决定出售电控阳光85%股权。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实现公司商业地产发展战略,保障公司其他项目的顺利推进。 2、预计本次交易将给本公司本年度合并报表产生投资收益6997万元,主要来自本公司自电控阳光收回的资金占用成本。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合同》。 3、审计报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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