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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根据财政部2010年12月28日财会[2010]2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路演推介费用人民币673,769.16元转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核算。由此调整后增加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73,769.16元。调整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747.8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新时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财富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财富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已在招行新时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55905017610501,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已在光大银行财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8200188000122548,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已在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039290303001889558,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次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变更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募集资金的精细化管理,深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增加闲置超额募集资金的收益水平,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13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将存放于招行新时代支行的部分超募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转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以定期存款方式的进行存放。转款完成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专户余额为154,802.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与中投证券、上海银行深圳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中投证券出具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募集资金的精细化管理,深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增加闲置超额募集资金的收益水平,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存放于招行新时代支行的部分超募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转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以定期存款方式的进行存放。经审核,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账户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办理该事项。同意公司此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账户事宜。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法律程序上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拟变更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所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39290303001889558,专户余额为154,802.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果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结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德俊、杨德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3-040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在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于2013年8月22日到期后,继续向其申请专项授信额度。 公司拟向汇丰深圳分行申请的专项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如下:拟向汇丰深圳分行拟申请额度为600万美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免保证金普通远期/掉期交易的额度、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额度。实际授信的额度和期限与用途以银行批准为准。 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李锂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该授信额度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3-041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公司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3年5月22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瑞岳华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函,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合并后,原中瑞岳华的员工及业务转移到瑞华,并以瑞华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 鉴于公司的审计业务实际由中瑞岳华承担,中瑞岳华对公司的相关情况比较熟悉,且合并后的瑞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由于上述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议,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瑞华担任公司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公司聘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变更为瑞华,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3-042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公司定于2013年9月13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3年9月13日上午10:00开始 (三)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28-2号深圳益田威斯汀酒店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五)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6日 二、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2013年9月6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公司申请企业性质变更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第2项议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3项议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13日、2013年8月29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3项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应以特别决议作出,即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3年9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19号公司董秘办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等办理登记手续;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于上述时间进行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步海华、熊丹 电话:0755-26980311; 传真:0755-86142889;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19号 邮政编码:518057 2、会议费用情况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若有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股东登记表; 2、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注: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相应的意见下打“√”为准,“同意”、“反对”、“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视为弃权。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3-043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19号A539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欣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过全体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体系完善,财务运作规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表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13年度部分关联交易预计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履行了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所预计的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必须事项,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签定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账户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办理该事项。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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