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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3-40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2号文件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82万股。本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正式启动发行工作,于7月31日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并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广会所验字[2013]第1300410001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共发行277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21,987.63万元,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8月13日上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汽车轻合金精密零部件增资扩产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鸿图南通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鸿图")。为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南通鸿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以下称"南通工行")以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南通鸿图已在南通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将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转移不超过20,000万元募集资金至南通鸿图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向南通鸿图转移的上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南通鸿图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南通工行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南通鸿图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南通鸿图办理的每笔存款,南通工行应该及时通知东海证券和本公司。 南通鸿图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南通鸿图存单不得质押。 2、南通鸿图和南通工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海证券作为南通鸿图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南通鸿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南通鸿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南通鸿图和南通工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南通鸿图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南通鸿图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晖、郭婧可以随时到南通工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南通工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南通工行查询南通鸿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南通工行查询南通鸿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南通工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南通鸿图和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南通工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南通鸿图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南通工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和本公司,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南通工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南通工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和本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和本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南通鸿图可以主动或在东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东海证券发现南通鸿图和南通工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将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南通鸿图、本公司、南通工行、东海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海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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