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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76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38,121股,预留300,000股。2013 年6月21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告编号:2013-038),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11,951,8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预留部份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方法: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董事会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0,000股调整为450,000股。 详细内容参见2013年11月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78)。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授予25名激励对象4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0月30日,授予价格依据摘要(即授予情况的摘要,披露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详细内容参见2013年11月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78)。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参见2013年11月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77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核,董事会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0,000股调整为450,000股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没有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参与其他类似的激励计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78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3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5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2年10月12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2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4、2012 年11月14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5、2012年11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调整及授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 6、2012年12月10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2年11月21日,授予对象139人,授予数量3,138,121股,授予价格为:5.97元/股。 7、2013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98元/股。 8、2013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3年10月30日,授予对象25人,授予数量450,000股。 二、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38,121股,预留300,000股。2013 年6月,公司实施了《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11,951,8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激励计划“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的规定,及“预留部份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方法: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0,000股调整为450,000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根据《兆驰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的说明 经董事会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情况 2013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25名激励对象4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计划采用定向发行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二)授予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25名,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其他类似的激励计划。
(三)授予日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3年10月30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由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3年10月30日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授予价格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37元。 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即授予情况的摘要,披露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 自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年内为禁售期。禁售期后的3年为解锁期。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六)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本计划在2013-201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每年度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1)2013年的业绩考核 以201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 (2)2014年的业绩考核 以201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 (3)2015年的业绩考核 以201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4)锁定期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七)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10月30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43.26万元,则2013年-201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预留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没有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参与其他类似的激励计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3年10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10月30日。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没有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参与其他类似的激励计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3、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0月30日,并同意25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45万股。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如下:“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依据和调整方法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作出本次调整的决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贵公司仍应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7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150,000万元进行低风险委托理财,该理财额度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详细内容参见2013年7月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2013-042)。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购买12个月期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公司理财计划(2013年HH427期),认购金额为4,550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公司理财计划2013年HH427期。 2、币种:人民币。 3、认购金额:认购的金额为人民币4,550万元。 4、投资期限: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13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1日,产品收益和本金兑付日为2014年11月3日。 5、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6、投资对象: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回购、拆借、同业存款、信托计划及专户计划。 7、产品预期收益率: 产品预期收益率为6.00%/年。理财产品到期支付款项=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本金×投资者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8、提前终止权: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本产品中公司无产品的提前赎回权。 9、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关联关系。 11、主要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获得预期收益。 (2)本理财产品可能因投资标的的价格波动、所配置信用产品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付息、还款义务、所配置信用产品因为面临重大的损失而被止损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甚至可能为零。 (3)市场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4)流动性风险:公司不享有提前终止权,则公司在本合同产品到期日(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提前终止日被视为产品到期日)前无法取用产品本金及收益。 (5)再投资风险:银行可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期限短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公司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公司应根据本合同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公司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公司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公司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风险: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9)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10)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a、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b、独立董事可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c、监事会可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针对投资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a、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b、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c、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定期进行修改。 d、负责投资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应在第一时间修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 (3) 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产品,风险可控,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使用的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由管理层根据经营情况测算,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因此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而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实施、检查和监督,确保委托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的规范化运行,严格控制理财资金的安全性。 四、2012年9月至公告日前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注1:公司于2011年4月9日公告了购买了该银行理财的情况(公告编号:2011-021),原到期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预期收益为4,500,000.00元。该笔理财于2013年10月18日被银行提前终止,实际收益为3,895,890.41元。 注2: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公告了购买了该笔银行理财的详细情况(公告编号:2013-012),原到期日期为2014年3月4日,预期收益为6,240,000.00元。该笔理财于2013年10月18日被银行提前终止,实际收益为3,880,767.12元。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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