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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5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公司")于2008年1月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于2008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 2013年10月15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相关议案。2013年10月31日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浙商证券担任大立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浙商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江轶先生、程超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施完毕,公司与广发证券终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广发证券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浙商证券承接。 浙商证券简介及保荐代表人江轶先生、程超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保荐机构简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30亿元,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IB业务;代办系统主办券商;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融资融券业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等各项业务资格。 保荐代表人简历: 江轶先生 浙商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保荐代表人,法学硕士,2008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工作。 程超先生 浙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主持或参与了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工作。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6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80元。截至2008年1月31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17,0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5,579.8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浙天会验〔2008〕16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3年10月23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5040154800000914)余额为507,902.48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31710182600060718)余额为30.12元。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3日将上述资金转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6258360858),并分别办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广发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7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80元。截至2008年1月31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17,0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5,579.8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浙天会验〔2008〕16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08年2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3年10月15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相关议案。2013年10月31日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浙商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因保荐机构由广发证券变更为浙商证券,公司与浙商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于2013年10月3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广发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即日终止。 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户为366258360858,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779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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