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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华映科技 股票代码:000536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公司名称: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映科技

证券代码:000536

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通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华映科技、公司、本公司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映百慕大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华映科技、华映光电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华映纳闽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华映光电、标的公司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12 月31 日改制前为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
顺明电子顺明电子(福州)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允有电子福州开发区允有电子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志品技术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福州视讯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华映光电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现金购买资产、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华映科技以现金向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顺明电子、允有电子、志品技术和福州视讯购买其所持有的华映光电35%股权
本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35%的股权
交易对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即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顺明电子、允有电子、志品技术和福州视讯
《股份转让合同》华映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福建省外经贸厅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简介

1、购买方: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目标公司: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3、交易对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顺明电子(福州)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允有电子有限公司、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4、购买方式:华映科技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映光电35%股权。

5、标的资产: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顺明电子(福州)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允有电子有限公司、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映光电35%股权。

6、本次购买价格:人民币70,000万元

7、本次购买的定价依据: 本次购买以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3626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9月30日,华映光电的股东权益价值为204,395.71万元。交易各方参考评估价值协商确定的华映光电股权价值为200,000万元,本次交易按权益比例计算的交易标的价格为70,000万元。

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决策、核准和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2年12月14日,华映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相关议案,且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华映科技与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福州视讯、顺明电子、允有电子和志品技术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

2013年1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映科技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3、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

2013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3号)核准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3年6月6日,福建省外经贸厅核发了《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核准和审批程序。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相关事项

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前已经向转让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7,820万元人民币、向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220万元人民币、向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7,580万元人民币、向顺明电子(福州)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向福州开发区允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股权1,000万元人民币、向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80万元人民币。

2013年7月4日,华映光电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

2013年10月29日,公司向转让方华映纳闽支付转让尾款3,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转转让方全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交易标的收购已完成,且上述股权已登记至公司名下。

二、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交割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期间,公司董事王忠兴于2013年3月29日辞去董事职务。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7月15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江文章担任公司董事。

交易标的华映光电于2012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5日召开了2012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康国财辞去华映光电董事及董事长职务,选举江文章担任董事。

华映光电于2012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5日召开了2012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吴孟爵辞去华映光电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选举严文武担任监事。

华映光电于2013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4月1日召开了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王忠兴辞去华映光电董事及董事长职务,选举唐远生担任董事;审议通过陈益成辞去华映光电董事职务,选举江振琦担任董事。

华映光电于2013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4月1日召开了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柯汉清辞去监事职务,选举刘俊铭担任监事。

本次收购期间重组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未发生更换或调整情况。

四、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核查情况

(1)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2)是否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在《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和承诺的行为。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合规,相关风险已在《重大资产购买暨交易交联报告书》中充分披露。

本次交易过程中,有关各方对本公司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七、独立财务顾问对资产重组实施结果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认为:华映科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决策、核准、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按协议履行交割程序,相关的交割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八、法律顾问对资产重组实施结果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认为:“华映科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股份转让合同》已生效,已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定条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华映科技和交易对方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各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出现相关承诺方违反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有关承诺的情形;华映科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九、备查文件

1、国信证券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

2、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3、华映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其他经核准的申请文件。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3-075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3号),核准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详见公司2013-041号公告)。

根据《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它相关重组文件,重组关联方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股份”)、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及中华映管(纳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做出的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人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3)随着对华映科技业务的进一步整合,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将逐步减少与华映科技发生之关联交易。

本承诺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权期间长期有效。但若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华映科技的控制权,则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上述承诺随即解除。

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4)保持华映科技之机构独立:华映科技将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持华映科技之业务独立: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将严格按照出具之《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内容履行,保持华映科技之业务独立于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与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3)以上承诺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权期间长期有效。但若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华映科技的控制权,则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上述承诺随即解除。

(4)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如出现因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华映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华映百慕大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宜的承诺华映光电现发生之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项未导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因上述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项导致华映光电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则华映光电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失均本公司承担。 本承诺在华映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生效。
华映百慕大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事宜的承诺华映光电现发生有劳动争议纠纷(含劳动仲裁和诉讼)共计29件,涉及的诉争金额为3,246,737.49元人民币。若华映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整体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同意,因上述29件劳动争议纠纷而导致华映光电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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