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13-77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3年11月1日,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13年10月25日公司向9名董事传真或直接送达了《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审议的议案、表决表,至2013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了9份议案表决表,分别是董事长丁治平、副董事长马永春、董事王炜、康丽华、李润起、孟小虎,独立董事陈建国、张海霞和信晓东。会议召开的程序、参加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要求,规范注册地名称表述,修正《公司章程》第五条。 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9楼。邮政编码:830011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9楼。邮政编码:830011 2、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经营范围需增加“石油气(液化的)”,修正《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原第十三条 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事项以外经贸部的批复为准);燃料油进口经营、焦炭出口;燃料油、重油、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销售;焦煤、煤化工产品、煤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煤炭出口业务,边贸成品油出口业务;石脑油(溶剂油)的批发;麻黄素及麻黄素类产品的出口。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机电设备、化工产品(汽车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石油化工产品、轻工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现代办公用品、畜产品、农副产品(粮食收储、批发)、针、棉纺织品的销售;番茄种植、加工及番茄制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棉花销售;经营边境小额贸易业务。 现修正为: 原第十三条 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事项以外经贸部的批复为准);燃料油进口经营、焦炭出口;燃料油、重油、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销售;焦煤、煤化工产品、煤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煤炭出口业务,边贸成品油出口业务;石脑油(溶剂油)、石油气(液化的)的批发;麻黄素及麻黄素类产品的出口。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机电设备、化工产品(汽车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石油化工产品、轻工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现代办公用品、畜产品、农副产品(粮食收储、批发)、针、棉纺织品的销售;番茄种植、加工及番茄制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棉花销售;经营边境小额贸易业务。 3、因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乾泰中晟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乾泰中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需对《公司章程》原第十八条涉及单位名称内容进行修正。 原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乾泰中晟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县佳丰果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除新疆乾泰中晟投资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资产出资;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1999年3月26日。 现修正为: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新疆乾泰中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县佳丰果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除新疆乾泰中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资产出资;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1999年3月26日。 本议案经表决,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香港中昊泰睿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向全资子公司香港中昊泰睿投资有限公司增资890万美元,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告。 本议案经表决,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3年11月18日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3日,审议上述第一项议案。 本议案经表决,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日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13-78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香港 中昊泰睿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为充分发挥全资子公司香港中昊泰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昊泰睿公司”)所属区域丰富的投资和能源贸易商机,进一步拓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决定向香港中昊泰睿公司增资890万美元。 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香港中昊泰睿投资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于2010年6月在香港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化工产品、轻工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现代办公用品、焦炭、煤化工产品、煤制品、燃料油、重油等销售,及国际贸易、管理、培训及咨询等业务。注册资本100万元美元,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二)标的公司财务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香港中昊泰睿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293.34万元,净资产290.04万元,无营业收入,净利润为-119.23万元。 截止2013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245.18万元,净资产242.74万元,无营业收入,净利润为-41.27万元。 三、增资方式 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香港中昊泰睿公司增资890万美元,增资完成后,香港中昊泰睿公司注册资本为990万美元,本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 四、本次增资背景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拓展公司疆外产业投资和能源贸易业务,支持公司能源产业发展,2010年公司在香港设立香港中昊泰睿公司,该公司成立至今,积极开展海外市场调研,寻求优良投资项目和能源贸易商机,拓展了公司能源产业发展的经营思路,为今后的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次增资,将增加香港中昊泰睿公司运营资金,有利于香港中昊泰睿公司更好的把握能源贸易市场和投资商机,推动公司能源产业的发展。 本次增资完成后,香港中昊泰睿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日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13-7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8日(星期一)上午11:00时 2、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9楼 3、召集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截止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13年11月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股东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电话:0991-5854232,传真:0991-2861579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9楼902室,邮政编码:830011 2、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日 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 委托人持有股数: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审议事项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审议事项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本表复印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