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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沪杭律师联手征集诉讼委托 2013-1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两公司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沪杭律师联手征集诉讼委托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天津磁卡: 面临第三次处罚的可能 天津磁卡面临第三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可能。业内人士称,如成立,这将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第一家三度受罚的公司。 早在2000年、2001年,天津磁卡因虚增利润于2003年被证监会作出处罚,后因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报,2007年公司又被证监会作出处罚,如今其第三次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2013年9月10日,天津磁卡公告称,于9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3】8号)文件。2013年10月17日,天津磁卡公告称,于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津调查通字9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上述公告发布后,天津磁卡股价下跌,特别是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的第二天,股价由开盘价5.8元/股跌至5.48元/股,跌幅为9.75%,即以接近跌停收盘。 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2006年7月24日受让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73%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该事项始终未予披露;二是公司2012年12月28日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签定了土地款补偿《补充协议》,涉及金额19560万元,该事项未及时披露;三是公司2012年10月20日与控股股东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源木业有限公司签署《三方转债协议》,涉及金额500万元,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且未披露。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天津监管局已认定天津磁卡有多项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四十八条“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证监会立案公告意味着事态升级,天津磁卡信披违规面临行政处罚可能性极大,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天津磁卡因虚假陈述两次被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如今第三次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立案,属于典型的“一错再错、屡教不改”,应予严惩。而早在2005年,就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过天津磁卡,结局是庭外和解获得赔款,极大鼓舞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津磁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天津磁卡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7月24日,即受让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9月10日,即公告收到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2006年7月24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津磁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上海物贸: 报告期财报披露不实 2013年10月12日,上海物贸公告称,于10月1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上述两份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上海物贸上午开盘后股价一度跌停,A股当日收盘跌幅9.89%,收盘价为13.39元/股;物贸B股当日收盘跌幅9.81%,收盘价0.653美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二级市场观察,上海物贸作为上海自贸区板块最早启动的龙头之一,2013年6月25日A股最低价仅3.69元/股,9月25日最高价达18.30元/股,三个月暴涨近4倍。 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通过调节暂估存货数量、金额、延后确认材料采购结转库存商品数量、金额、未按要求计提费用、未及时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少计营业成本、少计费用、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上海证监局已认定上海物贸201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财报不实、信披违规,证监会立案公告意味着事态升级,上海物贸信披违规面临行政处罚可能性极大。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物贸A股、物贸B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上海物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26日(即2012年报一季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0月12日(即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12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如从第一次买入天津磁卡打印至今,从第一次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打印至今)、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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