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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山大华特 公告编号:2013-021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2013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变更2013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是对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聘请2013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请2013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变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3年11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济南)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40,429,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4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兆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以40,429,839股同意, 0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3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以40,429,839股同意, 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3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的杜鹃、宿扬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博翰源律意见字(2013)第36号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杜鹃律师、宿扬帆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并于2013年10月25日发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兆亮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 40,429,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2013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2013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杜鹃 宿扬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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