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12) 2013-1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证监会审核批准之后,如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实施,申请延期最长能延期多长时间? 答: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因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证监会审核批准之后,如不能在六个月内有效实施,核准文件即失效。 问:深交所是否对《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等的审批权限有具体规定? 答:除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外,本所还对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作出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1)《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2.5条关于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第10.2.6条关于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第10.2.11条关于日常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2)《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2.5条关于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第10.2.6条关于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第10.2.7条关于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第10.2.12条关于日常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证券投资》规定的“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5号——放弃权利》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放弃权利的若干情形”。 (5)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若干情形”。 (6)《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规定的“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规定的“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定的“上市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规定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问:融资融券投资者怎样进行上市公司网络投票? 答: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按照前述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由证券公司代为参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具体安排请咨询相关证券公司。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