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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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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4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开放期起始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次5个月的对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以外,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次6个月的对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次6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6个月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3、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5、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次5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以外,本基金的后续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4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7号五矿广场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设立日期:201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彬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6.7%;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市场部、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共十一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黎维彬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北京市政协常委,历任国家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裁、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

  范珣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市场与投资局副局长,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工作。

  张锡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年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投资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张志坚先生,董事。理学金融硕士,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交易总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香港分行长期从事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投资、交易和管理工作。

  王翀先生,董事。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国际贸易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国开证券经营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部、营销中心负责人。曾在国家开发银行市场与投资局、国际金融局从事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工作。

  江志平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具有多年基金业务投资和营销管理经验。

  张维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主任、教授,中国系统工程学会、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副理事长,长期从事金融工程领域研究工作。

  李志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金融学系主任、教授,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工作。

  张景溢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台湾华威国际科技顾问股份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创始人,长期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2、监事

  王兰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会计师。曾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开发银行稽核评价局长期从事财务审计、信贷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控审计工作。

  张雍川先生,监事。硕士,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具有多年投资管理经验,投资业绩优良。

  李航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就职于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长期从事公司法等方面的法律工作。现任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王一凡先生,监事。工学学士。先后在北京奥组委注册中心、国家开发银行信息科技局、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开证券信息技术部工作。现任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黎维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兰兰女士,督察长。简历同上。

  赵民强,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期从事资本市场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高海宁,总经理助理,兼任研究部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银行业务部、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业务部、国开证券研究中心。

  张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部副总经理,先后就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从事财务管理及资金交易相关工作。

  4、拟任基金经理

  洪宴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商务统计与经济计量专业硕士,曾任光大银行资金部投资交易处处长,货币与债券交易副处长(主持工作),货币与债券交易业务副经理/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证券业协会(CSI)衍生品交易资格(DFC)认证,曾获2010年及2012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交易主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成员:

  王翀先生,总经理。

  赵民强先生,副总经理。

  高海宁先生,总经理助理,兼任研究部总经理。

  洪宴先生,投资部总经理。

  张晨先生,交易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

  王兰兰女士,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下转B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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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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