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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9版)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3.1446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47%。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2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3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433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6.54亿元,较上年增长28.17%,托管资产余额1.0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2.85%。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三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10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10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67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17299.09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李慧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咨询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68 传真:0769-22866268 联系人: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份额和恒利B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 恒利A、恒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年度对日。以此类推。 例1: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4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年度对应日期分别为2013年5月24日(周五)、2014年5月24日(周六)。假设2013年5月24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假设2014年5月24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5月23日(周五),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例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二个年份、次三个年份、次四个年份的年度对应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29日、2014年2月29日、2015年2月29日和2016年2月29日(周一)。因2013年不存在2月29日,假设该日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2月28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因2014年不存在2月29日,假设该日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2月28日,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因2015年不存在2月29日,假设该日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2月27日(周五),则第三个运作周年为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假设2016年2月29日为工作日,则第四个运作周年为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四)恒利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或恒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恒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恒利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恒利A的开放日 恒利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运作周年的到期日以及每个运作周年内恒利A的单独开放日。 在每个运作周年中,恒利A运作每3个月开放一次,该开放日的日期应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恒利A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开放日顺延,该运作周年到期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3、基金份额折算 在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恒利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首先承担。 2、恒利B的开放日 恒利B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年度对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恒利B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开放日顺延,该运作周年到期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3、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恒利A和恒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恒利A和恒利B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恒利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恒利A和恒利B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1、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恒利A的某一开放日,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AVtA为T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tA为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t为恒利A 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为上一个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设定的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3】1149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运作每3个月开放一次,该开放日应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恒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每次开放仅开放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恒利A和恒利B分别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恒利A或恒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恒利A和恒利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恒利A、恒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类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恒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4亿元,恒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6亿元。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恒利A、恒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9日以及2013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3日。其中,恒利A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3日;恒利B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恒利A份额时,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认购恒利B份额时,首次认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认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的,投资者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认购恒利A份额时,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认购恒利B份额时,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恒利A不收取认购费,恒利B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恒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恒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恒利B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 恒利B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恒利B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恒利A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恒利B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恒利B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恒利B,可得到9,945.86份恒利B份额。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运作每3个月开放一次,该开放日的日期应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恒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的“恒利A的开放日”、“恒利B的开放日”的相关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上述某类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开放日顺延,该运作周年到期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放日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恒利A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恒利B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T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申购或赎回申请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在恒利A的每个运作期,恒利A的赎回申请日为恒利A的开放日(T日)之前(不包含该日)3个工作日的第1个工作日(T-3日),赎回申请日共1个工作日;恒利A的申购申请日为恒利A的开放日(T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T-1日)和开放日(T日),申购申请日共2个工作日。 在每个周年运作期,恒利B的赎回申请日为恒利B的开放日(T日)之前(不包含该日)3个工作日的第1个工作日(T-3日),赎回申请日共1个工作日;恒利B的申购申请日为恒利B的开放日(T日)之前(不包含该日)2个工作日的第1个工作日(T-2日),申购申请日共1个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申购或赎回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恒利A或恒利B的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和恒利B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运作周年到期前的恒利A的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恒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恒利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继续接受恒利A的申购申请将使得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恒利A的申购并公告。 在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恒利A的开放日,即恒利A和恒利B的共同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恒利A和恒利B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A和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和恒利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A和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恒利B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A的份额余额仍小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B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恒利A和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恒利A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A的份额余额仍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A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恒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恒利A份额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申购恒利B份额时,首次申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的,投资者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通过直销网点申购恒利A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2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恒利A、恒利B份额时,每次对恒利A、恒利B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恒利A、恒利B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恒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恒利B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恒利B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恒利B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恒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恒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恒利B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 2、赎回费率 恒利A、恒利B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恒利B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在恒利B的申购申请日,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恒利B,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8=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恒利B,假设申购当日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恒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3:在恒利A的申购申请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恒利B,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恒利B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在恒利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2)恒利A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恒利A的单独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利A的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开放日折算后的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时;或恒利A和恒利B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同时开放时,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利A的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恒利A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恒利B的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开放日的恒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总和超过本基金赎回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开放日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下转B31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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