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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制倒逼官员房产公开 2013-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官邸制”这个对于多数中国人来说还略感新鲜和陌生的词语,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探索实行官邸制是中央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预防腐败体系中的又一个制度保障。 官邸制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讲还是一个全新的东西,而在不少西方国家早就成为惯例。官邸制就是国家为重要官员安排住房的制度,官员只有居住权而没有产权,任职期满后退出官邸。官邸制是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如美国的白宫、英国的唐宁街十号、法国的爱丽舍宫、俄罗斯的克里姆林宫等著名官邸,都被世人所熟知。我国古代传统的衙门一般都分设办公区和生活区,生活区即内衙,就相当于官邸,官员及其家眷平时居住在内衙,离任后则搬出官舍。在国外,官邸更是司空见惯。美国对民选的联邦、州、市主要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和市长(只有相当规模的大、中城市市长),法律规定政府应提供官邸;德国实行“官邸制”的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 “铁打的官邸流水的官”是官邸制的突出特点,官员任职期满后必须搬出,人走房留,这是官邸制的一条铁律。官邸的购买、日常使用和维护费均由政府预算支出,官员任职期间可享用,任职期满则应搬出。这样,即便官员买不起房,也有固定而明确的居所可住;并且,可以遏制官员住宾馆办公、异地任职多占住房等现象。 现实中的官员贪腐案件中,多半都涉“房”。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官员住房腐败问题,凸显出官员住房监管制度的缺失。如原山东省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有房产25套,原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名下有房产67套,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黄萌有房产84套,而原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腐败案中,仅涉及的房产竟然高达374套。 “官邸制”的核心杀伤力,就在于倒逼官员房产公开,并剥夺了异地任职的官员对异地官方所提供“住所”的实际所有权。房改后的住房腐败,最早是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多种名义,多建多占住房。后来又出现了领导干部以职权影响市场差价,低价“团购”住房。目前已经发展到领导干部违规占地、建造“官员别墅”,再加上领导干部异地任职住房管理混乱,使官员住房腐败不断升级。目前官员住房腐败的手段可大致概括为:超标建房,屡禁不止;乱拉资金,负债建房;压价购房,索要住房;集体决策,化公为私;手段翻新,由明转暗;倒卖出租,优惠住房;异地任职,顺手套房。“官邸制”可以倒逼官员房产公开,并且 “官邸制”的最大杀伤力,就在于剥夺了异地任职的官员对异地官方所提供“住所”的实际所有权。 官邸制也可以有效遏制官员住宾馆办公。现实中,有的官员追求奢华住高级宾馆,曾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的陈明宪,一直住在湖南五星级酒店,费用每年达四五十万元。曾任山西省临汾市纪委书记的沈庆华,被指在临汾宾馆“贵宾楼东楼”常年包住总统套房,共耗费400余万元。一旦实行官邸制,官员必须入住官邸,也就无法再把豪华宾馆当成家了。 官邸制可以也应当倒逼公职人员住房公开制度。实行官邸制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官员的住房情况必须公开,避免出现“以权谋房”问题。为此,有必要在彻底清理公职人员多占住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职人员住房情况公开制度,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房产申报的表面。 官邸制的推行还应当倒逼住房监察制度的建立。建议有关部门以推行官邸制为契机,加快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住房监察制度,坚决查处“以权谋房”以及占着公房不搬走等住房腐败问题。 推行官邸制,必须解决官员房产公开和住房监察制度的短板问题,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以权谋房”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作者系中国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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