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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3-039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决定向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根据实际到账时间相应调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深圳市国资委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9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第十七次会议,经认真审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9楼 负责人:张晓莉 主要职能: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机构类型: 机关法人 (二)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2013年9月30日,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本公司30.38%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款规定,深圳市国资委由此成为本公司关联人,公司向其借款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根据实际到账时间相应调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本次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利益转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1亿元 2、借款期限: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根据实际到账时间相应调整) 3、借款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6%) 4、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有利于保证新项目拓展资金的需要,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前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转移。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年初至披露日未与该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3-040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2013年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第十七次会议于2013年11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11月15日以网络形式发出。经认真审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本公司决定向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根据实际到账时间相应调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在全面了解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后,现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转移。 三、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房向东、廖耀雄、周俊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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