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33版) ③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为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④资产负债表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执行中的建造合同,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待执行的亏损合同,按其差额确认预计负债。 13、企业所得税 ①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财务报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③财务报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14、?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说明公司及子公司原相同账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提取比例为:账龄1年以内(含1年,以下类推)的,不计提坏账准备;账龄1-2年的,按其余额的10%计提;账龄2-3年的,按其余额的30%计提;账龄3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00%计提。为了使应收款项坏账提取比例能更恰当地反映应收账款的风险状况,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自2012年1月1日起,相同账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提取比例为改为:账龄1年以内(含1年,以下类推)的,按其余额的5%计提;账龄1-2年的,按其余额的10%计提;账龄2-3年的,按其余额的30%计提;账龄3-5年的,按其余额的50%计提;账龄5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00%计提。此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2012年度合并净利润的影响为减少净利润15,003,134.55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西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陈夏鑫 签署日期: 2013年 11月20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马 军 杨鑫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钮蓟京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0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虞文燕 祁 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章靖忠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013年11月20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西子国际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西子国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西子国际关于本次协议收购的股东会决议、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4、西子国际与西子联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5、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协议; 6、西子国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在前6个月内其持有或买卖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0、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1、西子国际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上海西子联合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注:上海西子联合下属核心企业西子富沃德和新华园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后一个月内提供); 13、财务顾问意见; 14、法律意见书; 15、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1、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本页无正文,为《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西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陈夏鑫 签署日期: 2013年11月20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西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陈夏鑫 签署日期: 2013年11月20日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股票代码:600865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号西子联合大厦21楼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号西子联合大厦21楼 股份变动形式: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号西子联合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王水福 注册资本: 58,000万元 实收资本: 58,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2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经营期限:2003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名称:王水福持有100%股份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104000131495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4716850-6 税务登记证号码:浙税联字330104747168506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号西子联合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571-851661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西子联合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转让股份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子联合出于产业战略规划考虑,拟退出百大集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减持百大集团股权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情况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百大集团股份141,801,388股,占百大集团总股本的3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3年11月20日与西子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减持112,800,000股,占百大股份总股本的29.98%。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百大股份29,001,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1%。 二、转让协议相关内容 (一)转让协议当事人 2013年11月20日,西子联合同西子国际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二)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西子联合持有的112,8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8%。 2、转让价格 以人民币5.40元/股的价格计算 3、付款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西子国际将转让款的30%支付至西子联合指定银行账户;其余款项在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子联合所持百大集团的股份不存在被设定其他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百大集团股票因本次股权转让首次停牌之日前6 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王水福 签署日期: 2013年 11月20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备查文件置备以下地点: 公司名称: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号西子联合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571-85166111 (本页无正文,为《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王水福 签署日期: 2013年 11月 20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王水福 签署日期: 2013年11月20日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13- 029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控股股东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联合")筹划有关股权转让的重大事项,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3年11月7日起停牌。 截至2013年11月20日,中介机构已完成有关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全部尽职调查工作。股权转让方西子联合及股权受让方西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披露了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已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本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11月21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1日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13- 030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联合")出于产业战略规划考虑,拟退出百大集团。日前,西子联合已与陈夏鑫先生控制的西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国际控股")达成协议,西子联合将其持有的百大集团112,800,000股股份(占百大集团总股本的29.98%)转让给西子国际控股,转让后百大集团的控股股东变更为西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夏鑫先生。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披露此次股权转让详细内容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1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