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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3-048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3-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诉本公司和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2 月 1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诉本公司物权纠纷一案。2012 年 2 月 7 日,法院追加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 年 2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 28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2012年2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原因:1987年9月7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签订了一份《关于联合成立"信兴禽畜养殖公司"的合同书》,成立了信兴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中粮集团出资比例为51%,本公司出资比例为49%;1989年5月24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又签订了一份《关于移交城西鸡场的合同书》,约定本公司将城西鸡场的固定资产、土地和流动资金作为出资;同时该合同第四款还约定,"在双方联营中止或终结时,城西鸡场原有的土地,不管是否属于农用,其使用权均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4点的价格(853,135.00 元)为基础,并参照当时宝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土地的价格规定,优先转让回本公司"。2008年6月30日,信兴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于是双方开始协商清算事宜,但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财产清算的范围即上述土地如何处分产生了分歧。 2、本次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本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返还补偿款人民 币43,002,243元及其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至2012年1月15日为人民币222686元);②由被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1、在提起该项诉讼的同时,中粮集团提出了资产保全申请,2012年3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号资产保全结果通知书,依法查封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剩余补偿款合计43,002,243.00元,该款项的支付至宝安区人民法院通知时止。 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就同一纠纷在较短时间内反复起诉、撤诉,已经超出了合理行使诉权的范畴,特别是对于需要及时披露涉诉信息的上市公司而言,多次无实质进展的诉讼对被告本公司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故裁定不准原告中粮集团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收地补偿款作为代位物,理应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本案虽然争议的是补偿款的归属,但究其实质则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因涉案地块被政府收回之时,权属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才是该土地的合法权利人。故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57925元,依法退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预计该项诉讼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可能影响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箹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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