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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07 公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7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15:00至2013年11月22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 )本部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田永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835,320,2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2707%,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756,428,9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14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78,891,2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256%。 9.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053,22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9%; 反对 594,90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7524%; 弃权 1,423,0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997%。 (二)《关于对云南云铝涌鑫铝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053,22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9%; 反对 594,90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7524%; 弃权 1,423,0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997%。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7,008,54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3914%; 反对 639,58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8089%; 弃权 1,423,0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997%。 (四)《关于补选罗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33,306,31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589%; 反对 597,36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715%; 弃权 1,416,5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696%。 通过网络方式参会前十大社会公众股东投票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靖宇、郭晓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靖宇、郭晓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海合综(2013)171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靖宇、郭晓龙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已于2013年11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提案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程序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11月22上午9:30在贵公司工会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满15日。会议由董事长田永先生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 756,428,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45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 10名董事、5 名监事、7名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 78,891,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56%。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共34名,代表股份835,320,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07%。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四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新提案及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大会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计票、2名监事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由贵公司确认。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果,交付审议的四项议案均获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靖宇 郭晓龙 2013年1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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