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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13) 2013-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请问,“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什么? 答: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是指深沪证券交易所之外依法设立的股权交易场所。 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请问若某上市公司签订的项目需经多个部门审批时,每通过一个部门的审批后就应做相关信息披露还是待所有部门审批通过后再做相关披露?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除了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或签署协议等时点进行首次披露以外,还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出现其他重大进展时及时公告,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因此,如该重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每个被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问:中国结算如何处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现金红利、利息和红股? 答:(1)约定购回待购回期间的证券孳生现金红利、利息留存于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孳生红股留存于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直到购回交易发生时,证券公司按照与客户的协议约定调整购回交易金额或标的证券的数量,返还给客户。 (2)对于个人投资者,其提交的股票在待购回期间孳生现金红利和红股,上市公司在分派时统一按5%税率扣收个人红利所得税。其后的购回交易不再进行个人红利所得税的追扣追缴。 问:中国结算如何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作权益处理? 答:深圳市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权益作为担保品留存在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账户或专用账户。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 问: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配股的,结算公司如何处理? 答: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结算公司在权益登记日(R日)向专用账户派发配股权证。证券公司应在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向深交所按照购回交易申报要素格式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成交数量为配股权证份数,成交金额为零,结算公司在R+1日晚作交收。配股权由客户行使。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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