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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1-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3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09只,QDII基金2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所辖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从2007年已经连续四年通过美国“SAS70”准则和英国“AAF01/06”准则审计报告,是国内唯一一家通过两种国际准则的托管银行,内控制度完善、风险防范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2011、2012年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国际新准则“ISAE3402”,是国内第一家获得此报告的托管银行,再次领先于同业。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9)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0)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1)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2)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3)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4)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5)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6)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17)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1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1)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49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2)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5)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6)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29)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0)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1)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3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33)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4)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35)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3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8)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9)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0)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1)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2)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3)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4)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5)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46)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8)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49)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0)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3)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6)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7)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58)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9)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0)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王志宏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联系人:黄晓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39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每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待结转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1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在T+2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每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2、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 3、A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4、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不设单笔最低限额,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 万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 万份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下转B1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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