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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14-0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01-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泰")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审结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鼎泰原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其实际控制本公司期间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了较频繁的借款还款往来,本案中其向本公司提出的还款请求即是在该期间发生的款项。上海厚丰受让北京鼎泰股权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北京鼎泰与本公司就欠款和还款金额发生争议,北京鼎泰于2013年1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认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见本公司2013年1月16日《重大诉讼公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对本案做出如下一审判决(见本公司2013年8月17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1、原告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三月十日、九月十五日、九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三月十八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三千三百九十万元; 3、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其中以一百零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计息;以九十九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起计息;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计息;以三十六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计息;以一千四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计息;以七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计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起计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起计息;以六百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起计息;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驳回原告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一万一千三百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300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300元,由本公司负担。北京鼎泰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06元,由北京鼎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本案的二审判决,本公司仍为不服,正在评估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事宜。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受此影响,2013年度公司将增加营业外支出约2,339.67万元(依据该判决,本公司应返还北京鼎泰3390万元,而本公司账面反映"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为1050.32万元,二者相抵后本公司将增加营业外支出2,339.67 万元),管理费用92.26万元,公司已累计计提该事项利息1,252,461.37元。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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