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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1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本次会议的内容已充分了解。经审议,本次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00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此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定于:2014年1月16日。 详见2014年1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4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4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本次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鉴于周优芬女士已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同意提名邹超勇先生为监事候选人,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邹超勇先生简历附后。 监事会对周优芬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所做的工作深表感谢。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月2日 附件:邹超勇简历 邹超勇:男,36岁,1999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本科学历。1999年7月至2001年7月任用友财务软件公司市场部讲师及技术支持;2001年7月至2010年6月任美国库柏工业集团爱迪生电力系统公司财务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河南省晟原安装防腐工程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11月至今任珠海市国资委外派财务总监,派驻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董事,无其他兼职。 邹超勇先生未持有力合股份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诫;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力合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3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4年1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00时起。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唐家湾镇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楼6层本公司会议室。 6、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股东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月16日。 截止2014年1月16日(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关于选举邹超勇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4年1月20日(星期一)上午9:00-下午17:00。 2、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家大学路101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第六层东楼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519080 联系人:付小芳 联系电话:0756-3612810 指定传真:0756-3612812 4、其他事项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本人(或本单位)对下述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目打“√”):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25,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5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月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1)公司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转增比例为流通股每10股获转增5股; (2)在上述对价安排的同时,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自身原持有的10,943,726股,作为对价安排送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9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6月28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2006年9月2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 公司股票于2006年9月28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本次解除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1月6日;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225,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53%;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1:经司法裁决,原限售股东湾仔边防检查站偿还力合创投代垫股份894股,偿还珠海国资委代垫股份224股,剩余股份15,457股过户给蒋金强、卢安等5人;经司法裁决,原限售股东九洲边防检查站偿还力合创投代垫股份1,788股,偿还珠海国资委代垫股份447股,剩余股份30,915股过户给钟琼华、宁海梅等31人;经司法裁决,原限售股东拱边防检查站偿还力合创投代垫股份2,980股,偿还珠海国资委代垫股份745股,剩余股份51,525股过户给梁苏梅、许岳鸿等21人。自然人孙晓南从九洲边防检查站和拱边防检查站两家单位分别获得股份515股和1,030股,合计持有股份1,545股。 注2:经司法裁决,原限售股东珠海特区信托投资公司偿还力合创投代垫股份5,960股,偿还珠海国资委代垫股份1,490股,剩余股份103,050股过户给珠海添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3:2008年4月,珠海国资委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4,665,162股无偿划转给珠海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名为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3月至今,珠海国资委从湾仔边防检查站、珠海特区信托投资公司和珠海市双拥领导小组等单位及其他限售股东合计获得代垫股份4,843股。 注4:2012年3月至今,力合创投从湾仔边防检查站、珠海特区信托投资公司和珠海市双拥领导小组等单位及其他限售股东合计获得代垫股份19,370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申请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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