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4-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发 行 人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等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贵、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承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的,不影响上述所有相关承诺的效力。所有未来新聘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目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意向书中做出的承诺,否则公司将不予聘任。 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益丰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上海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3.038%的股份(5,352,56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1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二、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13,464,859.92元。根据2011年9月1日召开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述累计未分配利润和2011年7月1日之后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573,032,368.87元。 三、本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发行人提示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披露了2013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2013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请投资者仔细阅读该部分内容。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2013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3-2015年)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主要条款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3-2015)》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未来三年将继续扩大新产品的生产规模、加大向产业链上下游技术研发、产业并购等方面的资本投入力度。2013-2015年,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013-2015年期间,公司净利润如果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2013-2015年,在确保当年现金股利分配且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100%的前提下,公司将另行增加至少一次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公司董事陈占齐、核心技术人员杨跃新、控股股东关联方许晓梅因个人财务安排需要,有公开发售股份的意向,合计意向发售不超过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454%。除此之外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股东以及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未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人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变,发行人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规划和计划以及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等不会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持续、稳定。 六、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如需)、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敦促控股股东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书面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决定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外经贸主管部门(如需)、外汇管理部门(如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金贵银业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敦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书面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在实施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金贵银业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三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承诺: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公司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曹永贵,持有发行人股份76,875,338股,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的43.630%。 1、本人作为金贵银业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金贵银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金贵银业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期限。在锁定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30%;本人承诺在每次减持后持有金贵银业股份比例不低于金贵银业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0%。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金贵银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贵银业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 (3)本人将停止在金贵银业领取薪酬。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 (5)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金贵银业所有。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李楚南,持有发行人股份8,876,560股,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038%。 1、本人作为金贵银业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金贵银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金贵银业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具体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期限。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9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将减持所持全部金贵银业股份。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金贵银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贵银业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 (3)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 (4)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金贵银业所有。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8,810,000股,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000%。 1、招商资本作为金贵银业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招商资本所持金贵银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招商资本减持所持有金贵银业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招商资本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具体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期限。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招商资本持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招商资本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9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招商资本将减持所持全部金贵银业股份。 5、招商资本在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招商资本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招商资本将在金贵银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贵银业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招商资本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 (3)招商资本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 (4)招商资本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金贵银业所有。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招商资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承诺 本人作为金贵银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贵银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3、本人将停止在金贵银业领取薪酬,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5、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金贵银业所有。 6、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金贵银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贵银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3、本人将停止在金贵银业领取薪酬,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5、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金贵银业所有。 6、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第四节“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2013年经营业绩下降风险 由于主要产品(白银、电铅)价格大幅下降导致毛利率降低和存货跌价损失增长、技术开发费和职工薪酬等管理费用同比增长等原因,发行人2013年1-9月经营业绩与2012年1-9月相比有所下降。2013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63,559.88万元,同比增长21.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631.77万元,同比下降14.79%。2013年7-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74,978.04万元,比2012年7-9月下降23.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57.42万元,比2012年7-9月下降45.35%。上述2013年1-9月、2013年7-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2013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2013年7-9月,发行人采购原材料的含银量为161.52吨,采购均价约为3,326元/千克(不含税),共生产白银111.89吨,直接销售白银101.2吨,销售均价约为3,951元/千克(不含税);2013年10月,发行人采购原材料的含银量为74.41吨,采购均价约为3,718元/千克(不含税),共生产白银35.86吨,直接销售白银32.53吨,销售均价约为4,617元/千克(不含税);2013年11月,发行人采购原材料的含银量为20.64吨,采购均价约为3,553元/千克(不含税),共生产白银43.25吨,直接销售白银44.27吨,销售均价约为4,695元/千克(不含税)。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营情况符合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以市场价格采购、主要产品白银对外销售采用点价销售、对内销售以市场价格销售的实际经营情况。 若主要产品白银保持2013年12月27日上海有色网SMM1#白银现货平均市场价格4,035元/千克(含税)不发生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发行人预计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00万元-12,000万元,比2012年度下降5%-15%。 (二)行业周期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白银、电铅、黄金及其他综合回收产品,属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有色金属行业是周期性行业,其行业产能、价格走势、行业波动受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上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期货及现货市场波动的重要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对由有色金属行业供求格局决定的价格走势较为敏感,有色金属价格走势决定了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原材料成本、存货价值及产成品销售价格。 因此,发行人面临因白银、电铅冶炼行业周期性变化造成盈利大幅波动的风险。报告期内,银、铅、金等有色金属价格整体呈下滑趋势,且波动幅度较大。尤其在2013年以来,白银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上海有色网SMM1#白银现货平均市场价格(含税)从1月的6,285元/千克下降至7月的3,950元/千克,下降幅度约为37%,8月、9月回升至4,540元/千克,10月以来白银价格下降至目前约4,035元/千克。若白银价格继续大幅下跌,则会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主要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我国白银资源分布的特点是,银多与铅锌矿共生或伴生。发行人的白银冶炼系从富含银的铅精矿冶炼生产铅阳极泥,由铅阳极泥和矿冶企业废渣废液中冶炼生产白银,同时综合回收铅、金、铋、锑、锌、铜、铟等多种有色金属。发行人致力于打造白银清洁冶炼产业链,已成功向白银冶炼的上游产业链延伸,目前发行人铅冶炼生产线产能10万吨,白银产能200吨,本次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白银产能将达到608吨。 发行人主要产品是白银和电铅,报告期发行人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白银。若未来白银、电铅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发行人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影响。 (四)依赖原材料风险 (下转A34版)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