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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4-04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加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14-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年12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4年1月6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向公司董事局提交《关于华加日公司马家龙工业区厂房及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广晟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 654,593,5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3%,且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其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局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14-02、2014-03号公告。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其他事项不变。 现对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上午1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 3.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4.召开方式:采取会议现场投票的方式。 5.出席对象: (1) 截止2014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变更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2. 审议《关于华加日公司马家龙工业区厂房及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 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2)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14年1月13日-16日(8:30-11:30,13:30-17:00)。 3.登记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公司董事局秘书室 四、其他事项 1.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 黄建民 刘渝华 3.联系电话:0755-82839363 4.传 真:0755-83474889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4年1月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及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为普通决议案,应当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以累积投票制表决,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填写同意票数。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或候选监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或候选监事。股东大会将根据各候选董事或候选监事得票数的多少及应选董事或应选监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或监事。候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得当选。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二为普通决议案,应当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股东账户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一四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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