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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1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月3日以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1月8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次对预案的修订不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决议有效期限等发行方案相关内容的修正,也没有减少原来披露的章节及内容,而是补充、细化了相关信息,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次预案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2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如下:

  一、201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13号)

  (一)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公司在2013年2月27日及之前未提交2012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申请,直至2月28日上午才提交,年度业绩快报在2月28日午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导致投资者在2月28日开市时无法获知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以及是否严格执行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表示关注。

  (二)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向深交所进行了说明并汇报。

  1、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规定: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上午提交了2012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申请,并于2月28日午间披露,使得投资者未能在2月28日开市时获得公司年度业绩信息;

  2、本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之前,公司及有关人员不存在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行为,公司未在公共传媒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

  3、本公司业绩快报于2013年2月28日中午披露,披露当日,公司股票开盘价格为10.15元/股,收盘价格为10.44元/股,当日涨幅为3.57%;同日深证成指涨幅为3.30%,上证指数涨幅为2.26%,公司股票涨幅与当日大盘指数涨幅相近。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由于对相关法规及规定的理解不到位,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午间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快报,说明公司对相关法规及规定学习的不够,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1、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实现公司治理与运作的合规、高效。

  2、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尽早披露相关公告,使投资者及早了解公司的信息。

  3、实行有效的问责制。在信息披露工作上出现差错,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以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规范。

  今后公司将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精神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118号)精神,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深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先后完成了自查整改、公众评议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现场检查整改等工作。经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为公司更好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维护股东利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公司具体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已于2012年11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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