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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4-002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定于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3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就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于2014年1月3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刊载了提示性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月8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月7日15:00至2013年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熊续强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68,881,21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9.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68,085,01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9.4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9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96,1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续签<关于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之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768,264,81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 反对:616,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二)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68,279,21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 反对:60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程晓鸣、李备战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4年1月8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1月8日(星期三)下午2:30时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8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月7日15:00至2014年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768,085,018股。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经合并计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768,881,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51%。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关于公司与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续签<关于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之协议书>的议案》; 2.公司《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经合并计算,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银亿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晓鸣(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主任: 李备战(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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