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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4-00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被许可方”)近日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宝”或“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上海嘉宝同意将其拥有的部分商标许可给本公司使用。 二、协议对方介绍 企业名称: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03,802元 经营范围:生产和制造电机、电器、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劳务服务,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委批件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与本公司的关系:上海嘉宝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许可范围及期限 1、许可方特此授予被许可方一项含许可使用费的独占许可,以便被许可方在中国境内就其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使用被许可商标。 2、被许可商标的具体信息及被许可方有权使用该等商标的产品种类
注:许可方根据照明产品市场发展的情况,在适当时候扩大照明产品的商标注册内容,以促进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 3、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上述独占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许可使用费及其支付 1、被许可方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向许可方支付年度许可使用费:被许可方生产的、带有被许可商标的产品净销售额的1%作为许可使用费,但是该使用费的总额每年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0元。“净售价”指该等产品或服务的被许可方发票总价扣除发票总价所包含的正常的销售折扣(包括贸易折扣、现金折扣、促销折扣、返利)和增值税。 2、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支付的年度商标许可使用费,应当在当年的6月底前,先由被许可方支付给许可方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在次年的3月底前付清。 (三)税收及费用 1、协议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自行承担其法定的税费。 2、被许可商标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的相关存续注册登记由许可方负责办理,其相关费用由许可方承担。 (四)被许可商标的使用 1、被许可方有权就产品和服务使用被许可商标,包括在其关于产品和服务的包装、贴标签、发布、广告、指导说明书和其他文件中使用。除非本协议明示规定,被许可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被许可商标作为其商号的一部分或授权他人这样做。 2、被许可方生产的、带有该商标的产品的质量不得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以维持该商标现有的知名度。 (五)违约责任 1、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按时按约支付商标使用费,每延迟支付一天,被许可方应当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许可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是被许可方仍旧应当支付当年的许可使用费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2、被许可方应当如实向许可方报告相关产品的净销售额。如果被许可方没有如实报告,致使向许可方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少于应付数额的5%以上,被许可方应当补足该部分差额,并且应当向许可方支付相当于该部分差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如果向许可方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少于应付数额的10%,被许可方应当补足该部分差额,并且应当向许可方支付相当于该部分差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同时许可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许可方应当在本协议的许可期限内,保持该商标的有效合法状态。如因许可方的原因,致使该商标失效的,许可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被许可商标恢复至合法有效的状态,并应当承担被许可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许可方在未经被许可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三商标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被许可方有权向许可方追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且不得低于一年的商标使用费。 (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 四、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有利于增加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壮大公司规模实力,有利于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增长,符合公司实施多品牌多种类产品的战略。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上海嘉宝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4-00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7-11、13-14、17-56、68-81、106-116、118-124、159-178、197、295-397、399、401-404、410-416、519、522-535、560、599-632、669、671-682、749、756-786、794-796、815-938、964、1022、1031-1048、1050-1064、1066-1081、1085、1088-1099、1108-1139、1161-1163、1165-1172、1174-1194、1198-1200、1202-1267、1269-1272、1282-1310号及(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5号《送达回证》、《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672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证监局就本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3年3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4)。 原告共计672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672件案件索赔金额为人民币87,094,728.90元,其中起诉公司及部分时任公司董事、高管的金额为1,981,816.83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送达回证》; 2、《民事起诉状》672份。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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