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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1TitlePh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月8日上午10:00-11: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31日

  6、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 叶云宙 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郑媛律师、郭显祥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4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71%。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高圣平先生、郑少华先生因公务原因于会议召开之前通过电话与公司证券部联系,确认缺席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郑媛律师和郭显祥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叶云宙、叶云宇、叶惠美、张素贞、朱永福、袁嫒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龚菊明、成志明、张薇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其中非独立董事选举6人,有表决权的投票权总数为422,400,000票,表决结果:

  1.1 选举叶云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 选举叶云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 选举叶惠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 选举张素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 选举朱永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6 选举袁嫒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独立董事选举3人,有表决权的投票权总数为211,200,000票,表决结果:

  1.7 选举龚菊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8 选举成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9 选举张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70,400,00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张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欧春燕、蒋玉凤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经表决,同意7,04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7,04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郑媛律师、郭显祥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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