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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破解社会救助制度碎片化问题 2014-01-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 政府救助与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是社会救助的应有之义。目前社会救助存在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7日。 备受关注的社会救助法曾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而这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意味着,拟议多年的《社会救助法》立法进程已宣告暂停,并将以国务院行政规章形式出台。 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存在制度“碎片化”等问题,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尽管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已基本完备,但与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制度“碎片化”问题突出。社会救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折射了立法的滞后和欠缺,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保障这张民生保障网的编织进程。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就必须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把已有的成功做法和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救助法的纲举目张、提纲挈领的纲领性作用,给“碎片化”的社会救助制度打上法律的补丁。 社会救助法是民生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民生存权保障的重要法律,也是继社会保险法之后需要迫切出台的一部社会法。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制度。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提供社会救助,也是政府的法定义务。社会救助法既是一部权利保障法,同时还是一部行政程序法和权力控制法。社会救助涉及社会公共资源分配问题,在社会救助的申请和给付中,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如现实中出现不少“人情低保”、“关系低保”等。 当前,社会救助领域问题重重、乱象丛生。部分地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严重不足;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等临时救助制度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现行各项社会救助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统一的社会救助内容和标准,申请社会救助的渠道不畅通。“关系保”“人情保”及错保、漏保现象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或者规范。 国家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供给者。社会救助立法必须明确国家承担的责任,规定国家承担的社会救助供给、社会救助资金的给付责任、社会救助监管责任,以及引导监管民间救助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等。 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的重要源泉。政府救助与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是社会救助的应有之义。目前社会救助存在社会参与不足的短板问题。立法应该赋予慈善机构、扶贫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救助团体更多的空间,形成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民间力量协同参与的社会救助网络。 在社会救助立法中,存在着不同部门的利益分歧。社会救助投入由财政全额拨款,政府主导性很强。各方面都认为社会救助必须办好,但具体由谁来办、怎么样才能办好、中央和地方责任如何划分,仍然有分歧。这也是《社会救助法》立法进程受阻的重要原因。社会救助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均想将自己负责的相关工作纳入法律,利益协调不一致,自然会牵制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希望有关部门从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切勿以部门利益之争耽误立法大计,尽快达成基本共识,形成立法合力,强力推动社会救助立法进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毕竟只是一部低位阶的政府规章,在法律效力上不及《社会救助法》。期望以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化解《社会救助法》的部门利益纷争,达成基本共识,争取早日重启《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早日出台《社会救助法》。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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