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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4-002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锁定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4-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成电子”或“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7,07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月22日。 一、股东追加锁定股份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2013年1月,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分别出具承诺函,基于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上述七位股东承诺对其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到期之后,自愿延长锁定期限12个月,延长后锁定期自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1日。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 2013年5月24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9,44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378,896,000股。转增完成后,上述七位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共计117,07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0%。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1)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志强、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王浩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以及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积成电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积成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积成电子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4)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出具追加锁定承诺函,承诺对其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到期之后,自愿延长锁定期限12个月,延长后锁定期自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1日。 2、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1月22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7,07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人。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上述七位股东现任公司董事或监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积成电子限售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积成电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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