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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由总经理、市场总监、运营总监、基金运营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交易主管、监察稽核部经理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亿零贰佰叁拾玖万柒仟贰佰陆拾肆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佩

电话:010-65169612

传真:010-6516956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2年末,资产规模达1.17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存款余额为8561.66亿元,贷款总额为6157.50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 1000 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 500 强。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团队、监督稽核团队和市场营销团队,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姜岚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佩

电话:010-65169612

网址:www.gdb.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姜岚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

负责人:崔炳全

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经办律师:刘振宇、陈豪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琴、张庆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61号

核准日期:2013年11月20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方式

代销与直销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起式基金限制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七)发起资金来源

发起资金的来源包括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人员或具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八)募集限额

本发起式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基金发售规模及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十)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既可以选择认购时交纳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赎回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若选择认购时交纳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若选择在赎回时交纳则称为后端认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按照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区间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00%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0.6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4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交纳的后端认购费按照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有时间递减,后端认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区间认购费率
持有期限<1 年1.20%
1 年≤持有期限<2 年0.80%
2 年≤持有期限<3 年0.60%
3 年≤持有期限0.00%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前端认购费用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选择前端认购费,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认购基金份额时,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则在认购本基金时,先不用缴纳认购费用,而在赎回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缴纳认购费用。

后端收费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投资者投资10,000万元认购本基金,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如果认购期内获得利息为5元,则投资者可以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既可以选择申购时交纳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若选择申购时交纳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若选择在赎回时交纳则称为后端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照申购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0%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0.8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6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交纳的后端申购费按照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有时间递减,后端认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区间认购费率
持有期限<1 年1.50%
1 年≤持有期限<2 年1.00%
2 年≤持有期限<3 年0.80%
3 年≤持有期限0.00%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缴纳赎回费。赎回费除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7日以内1.5%100%
7日(含)以上30日内0.75%100%
30日(含)以上3月内0.5%≥75%
3月(含)以上6月内0.5%≥50%
6月(含)以上1年内0.5%≥25%
1年(含)以上2年内0.25%≥25%
2年(含)以上0≥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用采用金额申购、全额预缴的原则,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前端收费模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选择前端收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 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10.88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在申购本基金时先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并且持有本基金时间越长,申购费率越低,如投资者持有时间达到3年以上,则本基金免除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选择后端收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宏观周期策略与精选行业领先企业策略,寻找能够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投资标的,在科学严格的投资风险管理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95%;

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由于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核心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置策略、股票选择策略,通过上述策略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趋势和估值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宏观经济周期的演化趋势。通过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经济增速相近的国家估值水平横向比较等多种指标,通过对上述指标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实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市场估值等指标,选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业基本面比较。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主要受产业链、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利润、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业市场估值比较。估值体现市场预期,行业间估值排序、行业自身估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因此,运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行业估值水平、行业的盈利调整等。 3)在上述初步筛选的基础上,结合产业政策,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国内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并对优势行业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较高的配置比例。

(三)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从企业基本素质、盈利趋势、投资风险和企业价值四个层面评估长期前景良好、并且具备持续为股东创造超额回报能力的领先优势企业。在评估过程中,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基本素质领先要素

基本素质评估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公司业务结构及盈利模式、公司成长路径及驱动成长的主要因素、行业市场容量、行业竞争格局、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等六个方面。

(1)公司治理

评估公司治理的主要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公司日常运作是否规范、公司团队对行业的理解是否深刻,公司发展目标和规划是否清晰并且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并得以长期坚持,公司团队的激励制度是否健全等。

在上述要素评估中,管理人将通过公开资料进行案头研究,通过管理团队过往的经营历史进行辅助判断,最后通过反复实地调研进行证实,最后对公司治理进行评估并保持动态跟踪和调整。

(2)业务评估

本基金首先对公司历史和目前的产品结构、业务结构及营业收入和利润结构进行总结和分析,同时重点对公司未来产品结构目标和发展趋势进行调研和研究,分析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确认公司盈利模式清晰并且为管理人所理解,同时业务结构合理,足以支持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本基金在评估业务结构时,将结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公司未来业务结构需要的资本开支和营业收入及利润结构。

(3)成长路径

明确公司的成长路径不但是盈利预测的起点,也是价值评估的重点。本基金结合公司目标、发展战略,从业务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的视角认真分析驱动公司成长的核心要素,重点从营业收入、毛利率、期间费用、产品价格等多维视角进行研究,寻找公司被低估的要素及其发展趋势,明确公司的成长所依赖的关键变量,并对该关键变量进行深度研究,通过评估驱动公司成长的核心要素,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支持。

(4)市场容量

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在GDP的占比、人均消费量的国际比较、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宏观经济整体结构变化趋势、发达国家的发展轨迹等综合因素分析行业市场容量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此外,对行业目前集中度很低,但个别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本基金也评估为市场容量较大的情形。

(5)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集中度、行业壁垒等因素分析行业竞争格局的基本情况,同时对行业竞争要点进行总结和梳理,并通过重点分析行业竞争要素了解行业的竞争格局及竞争格局的稳定性和发展趋势。

(6)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是公司在行业长期竞争中能否胜出的关键,也是公司是否能够获得长期持续回报的基础。在分析行业竞争格局的基础上,通过梳理行业核心竞争要素,分析公司在每个核心竞争要素的竞争优势,并且研究这种竞争优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盈利趋势领先要素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景气度运行方向、景气度强度、持续的时间三个方面评估盈利趋势。

行业景气度运作方向是指行业盈利的变化趋势,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供求关系、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关键变量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行业景气度的运行方向。行业景气度的强度是指行业或者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利润的增长幅度,分析影响景气度强度的核心关键变量,包括价格的波动幅度、供求关系缺口的大小、产业政策的影响深度等等,同时对行业或公司景气度的持续时间进行预估和评判。

3、风险评估

除了对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技术变化、行业持续性、公司经营风险等进行仔细评估之外,本基金将通过对卖方研究员对行业公司的质疑进行深入研究,作为评估行业和公司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

4、价值评估

本基金除了用PE、PB、PS、PEG等传统相对估值指标对行业和公司的相对价值评估之外,重点关注被评估公司的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指标,关注公司在中长期内是否可以依赖其核心竞争力获得高于资本成本的超额收益,如果公司在未来相当长期的时间内可以依赖其核心竞争力获得超过资本成本的回报,再结合其相对合理的估值水平,将会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50%×沪深300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95%,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关程序。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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