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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4-004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月22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23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小强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273,996,0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996,0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996,0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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