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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28 证券简称:交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0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4-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上午9:00 ●股权登记日:2014年2月7日(星期五)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上午9: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 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 (六)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由于投资者本人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并不直接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本公司无法判断该等投资者的股东身份。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因此,本公司建议融资融券投资者向开户的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针对转融通业务投资者,本公司建议其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转融通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三、出席股东大会对象 (一)凡2014年2月7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以及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股东大会登记 (一)登记资料 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股东如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须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机构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 (二)登记方法 1、非现场登记 (适用于委托大会主席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的情况) 将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相关登记资料的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需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于2014年3月11日(星期二)12:00 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递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现场登记 (1)登记时间:2014年3月11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00或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上午7:30至9:00。 (2)登记地点: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 (3)须于现场出示登记资料原件,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相关登记资料的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需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五、其他事项 (一)拟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见附件2),并于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17:00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58766688,传真:021-58798398 (三)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股东大会主席或委托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召开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投票指示:
附件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注: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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