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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4-002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2014-0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5月10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为其控股子公司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嘉兴英特医药")融资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相关内容已披露在2013年4月18日、5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 二、担保实施情况 2014年1月29日,英特药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简称"本合同"),英特药业为嘉兴英特医药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㈠ 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保证人:英特药业 ㈡ 被保证的主债权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因债权人向嘉兴英特医药(简称"债务人")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 2、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3、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㈢ 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㈣ 保证期间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和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二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分别计算。 ㈤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356.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6.3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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