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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码:2014-05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承诺情形,也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及相关方未履行完毕承诺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重要承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日期:2009年12月31日、2013年04月22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侯毅先生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新纶科技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新纶科技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新纶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如新纶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子企业将不与新纶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承诺日期:2008年1月28日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及不再为控股股东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3、公司控股股东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侯毅于2008年1月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遵守新纶科技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纶科技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新纶科技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4、控股股东关于税收优惠问题的承诺 控股股东侯毅于2008年1月作出如下承诺:"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6月17日下发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2004】0267号),公司为生产性企业,符合《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88】232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同意公司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称"两免三减半")。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根据《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在深圳市普遍适用的地方性规章之规定,但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因而存在补缴相应税款的风险。 对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毅出具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公司被要求补缴相应税款时,本人将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致因上述风险受到损失。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5、控股股东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承诺 公司2008年以前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对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毅出具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若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为深圳户口员工补缴2008年1月以前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需为非深圳户口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如公司会由于上述情形受到经济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所应负担的全部经济处罚。"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二、股东后续追加股份锁定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控股股东侯毅先生承诺将其所持有的11,800万股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到期后,继续延长锁定期12个月至2014年1月22日。 承诺日期:2013年1月21日 承诺期限: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2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已履行完毕。 三、公司非公开发行时,公司及发行对象的重要承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 1、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7家投资者(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64万股,并于2013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发行对象承诺所认购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承诺期限:自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承诺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的事宜; 2)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不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任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的事宜。 承诺时间:2012年07月20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四、收购事项中的相关承诺 2013年6月20日,侯海峰、杨虹(以下简称"转让方"或"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13,800万元人民币收购其所持有的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瀚广")100%股权(该等股权包括侯海峰所持有的上海瀚广90%股权,杨虹所持有的上海瀚广10%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侯海峰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A、业绩承诺 转让方侯海峰确认上海瀚广具有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并承诺:上海瀚广201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280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780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470万元。 如某一年度上海瀚广的经营业绩未达到其承诺的最低限额,承诺方将在审计完成后30日内对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予以补足。 承诺时间:2013年06月20日 承诺期限:2013年-2015年度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B.侯海峰持有乙方股票之承诺 1、转让方侯海峰承诺:其购买的乙方公司股票数量自完成购买义务之日起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侯海峰持有的乙方锁定股票之上市流通安排 侯海峰持有的乙方股票在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可按比例上市流通的限制流通股票,其上市流通安排如下: (1)如上海瀚广2013年度的经营业绩达到甲方承诺的最低限额,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侯海峰持有的锁定股票数量(以办理锁定程序后最终的数量为准,如乙方后续发生送红股、转增等情形,侯海峰据此取得的增量股票部分亦应计入锁定股票总数,并于有关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锁定手续。该定义亦适用于以下各款)之20%可于2014年5月1日起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 (2)如上海瀚广2014年度的经营业绩达到甲方承诺的最低限额,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侯海峰持有的锁定股票数量之20%可于2015年5月1日起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 (3)如上海瀚广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达到甲方承诺的最低限额,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侯海峰持有的锁定股票数量之60%可于2016年5月1日起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 如上海瀚广相关年度业绩未达到侯海峰于本协议中承诺金额的,在侯海峰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补足义务前,其所持有的当年度应予解锁的部分股票不得办理解锁手续。如因前文所述原因致使侯海峰持有的当年度应予解锁的部分股票未能解锁的,其后续年度的股票解锁时间亦应后延,直至后续年度的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且此前年度的股票解锁事项依照本协议之约定妥善办理完毕时止。 3、侯海峰承诺,在其持有乙方股票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其不得将其持有的乙方股票用于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属负担。 承诺时间:2013年06月20日 承诺期限:自2013年06月20日至《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妥善办理完毕时止。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码:2014-06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纶")于近日收到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332000244), 认定苏州新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自2013年起,苏州新纶将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 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公司已经披露的财务数据和业绩预计。 特此公告。 深圳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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