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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6-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5月12日证监许可[2014]47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0664。

  5.本基金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8.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9.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5.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销售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为:

  1、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债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一元人民币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64)。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构建有效的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7、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十亿元,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4年6月6日到2014年6月13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0%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0.4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2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5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支付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分别投资5000元和50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分别为2元和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5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

  净认购金额=5000/(1+0.6%)=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2)/1=4972.18(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72.18份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500万元,认购利息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500元。

  认购费用=5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500=4999500(元)

  认购份额=(4999500+2000)/1=5001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5001500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缴款方式: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或代销机构确认的其他方式;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

  3、直销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4、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4年6月6日到2014年6月13日(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应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章;

  (10)《传真委托协议书》;

  (11)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下转B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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