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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4-036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4年9月25日,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1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董事长徐华江、副董事长闻建耀、董事蔡申康、宫黎明、戴敏伟、王峥、苏新刚、宋越舜、陈信元、杨梧、施欣、张四纲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召开方式,且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法定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本次会议一致通过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确定或调整超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的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时机等具体方案,聘请中介机构,签署、修订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终止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年。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37号公告) 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定于2014年10月13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38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4-037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以拓宽融资渠道。具体方案如下: 一、 注册规模 本次注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二、 发行期限 本次发行期限为不超过270天,可分期发行。 三、 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置换部分银行借款。 四、 发行利率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五、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六、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由公司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七、 发行日期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与市场利率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后规定的注册2年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情况。 八、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确定或调整超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的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时机等具体方案,聘请中介机构,签署、修订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终止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年。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发行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4-038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9:30-11:30, 13:00-15:00 ●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0日(星期二) ●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一、 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9: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9:30-11:30, 13:00-15:00 (三)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 宁波港大厦四楼会议中心2号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0日(星期二) (五)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参加网络投票。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人员应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发布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临2014-03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按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4年9月30日(星期二)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上述股东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四、 会议登记办法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14年10月9日-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五、 其他事宜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 (二)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四)会议联系方式: 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宁波港大厦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1805室(邮编:315800) 2、 联系人:蔡宇霞 电话:0574-27697137 传真:0574-27687001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4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议案数:1个 一、投票流程 (一)基本情况
(二)投票程序 1、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2、表决议案:1.00代表议案1,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对应申报价格分别申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二、投票举例 (一)如投资者拟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投同意票,应申报内容如下:
(二)如投资者拟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投反对票,应申报内容如下:
(三)如投资者拟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投弃权票,应申报内容如下: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二: 宁波港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2014年10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宁波港大厦四楼会议中心2号会议室召开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备注: 一、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二、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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