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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5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 停产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9月23日发布了《关于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停产有关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因攀枝花地区持续大量降雨,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钛业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钛业",钛业公司持有其65%股权,另一股东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35%股权)发生滑坡灾害,造成东方钛业停产的有关事宜。现对该灾害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补充公告如下: 此次灾害预计影响东方钛业2014年度利润总额减少7,614万元、净利润减少6,472万元,按本公司持有其65%股权计算,预计影响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4,207万元,占本公司经审计的2013年度净利润的7.66%;预计影响东方钛业2015年度利润总额减少3,800万元、净利润减少3,230万元,按本公司持有其65%股权计算,预计影响本公司2015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2,100万元。 灾害发生后,钛业公司立即组织开展了受损情况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于初步核算的损失较小,预计对本公司的影响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规定的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件,因此本公司计划在下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本公司在收到钛业公司关于灾害损失的核算报告后认为,损失结果虽未对本公司构成重大影响,但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本公司决定对此次灾害事项进行专项披露。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5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及增加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25日(星期四)14:5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4日(星期三)~ 2014年9月25日(星期四)的如下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15:00至2014年9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化广场11楼会议室。 3.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大德先生。 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3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80,842,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41,081,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761,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关于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045,578,5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31%;反对34,463,0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68%;弃权801,1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4,671,44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70%;反对34,463,0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6.30%;弃权801,1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0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 《关于鞍澳公司对卡拉拉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044,348,8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28%;反对36,420,7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72%;弃权68,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3,441,7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62%;反对36,420,7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1.20%;弃权68,2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1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周旭东 付斌 3. 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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