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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3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4-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43,166,664.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7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济南百世")及其债务担保人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栾晓龙、青岛紫宸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至被告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3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4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1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济南百世分别于2011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与本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由济南百世经销本公司的挖掘机、叉车。截止2012年3月31日,济南百世尚欠公司货款人民币43,166,664.28元,本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4年3月7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南百世等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43,166,664.28元(截止2012年3月31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4年3月7日为人民币5,009,698.353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确认原告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2014年8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司近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3,166,664.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4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栾晓龙对被告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栾晓龙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紫宸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187号1栋B单元307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百世公司、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栾晓龙及青岛紫宸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33元,由被告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栾晓龙、青岛紫宸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43,166,664.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计),公司已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400万元。鉴于目前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就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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