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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4. 注意事项 ■本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6: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bocim.com。 (二)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2日9:00-16:00(周六、周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认购开户及认购时间: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2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联系人:朱妮 电话:(021)68476943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亚平 网址: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铁军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陈露、汤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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