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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4-011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在2014年河南证监局对公司的全面现场检查中,发行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问题 (一)股东大会 1、个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不完整。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汇总计票,无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签字。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2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授权委托书不规范。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填写不全,仅有委托人签字,其余项目未填写。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董事会 1、授权委托书不规范。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三名董事授权委托其他董事参会,但未见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1年、2013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不符合《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13年、2014年会议均无记录,不符合《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3、部分会议记录不完整,缺少参会人员发言要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问题 (一)你公司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在2013年年报中未将实际控制人之子郭浩和林州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的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予以披露。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关联交易、固定资产、收入核算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财务报告》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披露的年报,2011年、2012年、2013年公司均未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根据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检查还发现,2012年、2013年,你公司个别原材料退货事项未按退货进行会计处理,而是确认了其他业务收入,存在收入确认不准确问题;2013年,你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按要求及时计提折旧,存在少计提折旧问题。 河南证监局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要求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河南证监局将对公司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针对河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于30日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河南证监局,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4-011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24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崔普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13号)和《关于对郭现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14号)。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林州重机2011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1、2013年年报中未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郭浩和林州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的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予以披露。 2、2011年-2013年,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未在各年半年报、年报中进行披露。 3、2012年、2013年,公司个别原材料退货事项未按退货进行会计处理,而是确认了其他业务收入,收入确认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崔普县,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郭现生和崔普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郭现生和崔普县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针对河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和财务总监崔普县明确表示,将积极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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