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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袁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袁华 通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6A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年9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洲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袁明;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6A 2、姓名:袁华;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6A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06年06月27日至2009年06月27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此承诺已履行完毕。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袁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承诺期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严格履行,本次减持未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袁华均为自然人,他们之间为兄弟关系,袁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华为袁明的弟弟,本次权益变动前上述两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图: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因个人财务安排,而减持其所持有的同洲电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同洲电子股份20,385.6958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9.8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并将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袁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885.69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5%;其中可流通上市股份为5,471.42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0,385.6958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9.85%。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6.6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同洲电子股份共计2,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具体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袁明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157,238,2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1.85%,占公司总股本682,959,694股的比例为23.02%。袁明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同洲电子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 明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 华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4年9 月26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 明 签字: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 华 签字: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4年9 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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