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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41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信息披露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18日由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发展环己酮产品业务;2011年6月3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签订建设辽宁省辽阳市华峰工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的公告》;2011年8月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取得《辽宁省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12年3月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12年3月2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30kt/a苯深加工项目一期工程的公告》;2012年5月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13年2月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13年9月18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以上事项的相关公告已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

  二、目前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底完成了工程建设,等待园区配套公用工程具备条件。

  三、项目进展延误原因

  由于项目所在园区配套公用工程无法按时供给的影响,导致本公司项目无法按原计划投料试车。

  四、预计项目建成时间

  公司正积极与关各方协商,催促园区配套公用工程尽早具备条件,早日投料试车生产。

  五、延期投产所致影响

  公司与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有《环己酮供应协议》(详见公司2012年3月13日公告),协议启始日为2013 年9 月1 日。双方协商一致将交付日期延期,合同其他主要条款未发生变化。因此本项目延期投产导致的延期交付不会使公司对交易对方产生违约责任。

  本项目已完成工程建设,已经具备投料试车的工程条件,由于园区配套措施到位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建设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40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8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0,000万股。经过认购、申购报价等程序,公司向7家投资者发行新股10,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9.16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8,370,000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于2014年9月11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39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3281029000166082,截止2014年9月10日,专户余额为909,5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万吨差别化氨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冒友华、葛绍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持续督导期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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