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盐化 公告编号:2014-045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26日,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 2014年3月20日、5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06)、《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赔还欠原告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906080.45元、利息2035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400000.00元,三项共计23341080.45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款项18341080.45元。如被告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以上时间、金额履行,自愿承担所欠款项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54元,减半收取94477元,由被告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原审判决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70 证券简称:特发信息 公告编号:2014-25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9月15日开市起停牌至今(详见公司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2014-023)及2014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2014-024))。 目前,本重大事项还处在筹划过程中,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9月2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密切关注本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4-082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及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9月15日开市起停牌,于当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于2014年9月22日披露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4-078】、【2014-080】号公告)。 停牌期间,公司携同有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工作。 因本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9月2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公司刊登相关公告后复牌。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4-41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网电价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14】115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现将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涉及到本公司的主要内容 1、调整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47分(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含脱硫、脱硝、除尘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84元。 2、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脱硝、除尘电价具体按省物价局、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文件执行。 3、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控股电厂发电机组调整后上网电价执行如下:
二、对公司的影响 经初步预测,本次电价调整预计将减少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350万元。 特此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7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