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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5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17:0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化广场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乃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监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53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16: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化广场8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张大德先生主持,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层成员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陈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改聘董事邵安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谢琪春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邵安林先生、谢琪春先生简历附后。 董事会对陈勇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本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决定对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机构设置为:董事会办公室、决策支持部、海外事业部、生产运营部(安全环保部)、工程设备保障部、计划财务部(资本运营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党务工作部和工会,共计9个部门。 本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章程原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将该议案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邵安林先生简历 邵安林先生1963年9月出生,研究生,采矿工程博士。现任本公司董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常委、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经理、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董事、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董事。历任鞍钢矿山公司东鞍山铁矿计划科副科长、科长、矿长助理、总工程师;鞍钢鞍矿公司东鞍山铁矿生产副矿长、眼前山铁矿代矿长、矿长;鞍钢弓矿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金达必金属有限公司董事。 谢琪春先生简历 谢琪春先生,1967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新白马公司经理。历任攀矿公司选矿厂破碎车间生产段副段长;攀钢集团矿业公司选矿厂破碎车间生产段副段长、车间副主任、副总工、总工、副厂长;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副总工、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000629 证券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55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发布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指出:因公司下属被投资企业金达必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必”)是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其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尚未公开披露,处于保密期,根据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作为其间接股东,在金达必公开披露其相关财务报告前不能取得并披露其具体财务数据。本公司将在金达必公开披露其相关财务报告后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近日,金达必已公布2013 ~ 2014年度财务报告。根据该财务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按中国会计准则核算的金达必资产总额为457,679.42万元,负债总额为814.0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56,865.37万元;2014年1 ~ 6月,金达必营业收入为132.44万元,净利润为2,902.56万元。2014年1 ~ 6月公司对金达必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如下(详细情况请见附表):期初余额200,800.65万元,期末余额203,039.49万元,本期变动金额2,238.83万元,不构成对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实质影响。上述按中国会计准则核算的金达必财务情况不包括金达必对卡拉拉计提的减值。 按照逻辑一致性的考虑,一旦本公司基于国内评估和审计机构的结果最终确定了卡拉拉的可收回金额,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卡拉拉的投资是否减值,则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在对卡拉拉的长期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所依据的卡拉拉财务数据将保持一致(即不考虑金达必测算的卡拉拉减值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对卡拉拉的估值过程复杂、工作量大,至目前为止,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对卡拉拉价值的复核结果尚不确定。 在卡拉拉价值复核结果确定后,公司将及时进行专项说明。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表: 单位:人民币元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于2014年3月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于2014年6月17日向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号)(以下称“监管决定”)。在收到上述监管决定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印发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针对监管决定所要求整改的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认真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一)问题描述 我公司2011年年报“董事会报告”章节,未按规定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如铁矿石销售、钒渣采购、电力购销等)涉及的“交易价格”、“同类交易市价”,未按规定披露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的“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四十五条之规定。2012年、2013年年报“董事会报告”章节,未按规定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如铁矿石销售、钒渣采购、电力购销等)涉及的“交易价格”、“同类交易市价”,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整改措施 我公司拟对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和2011年度资产收购、出售关联交易中的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情况作如下补充披露: 1、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2011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表:
(2)2012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表:
(3)2013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表:
说明:2013年铁精矿销售价格已在《2013年年度报告》及《关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说明》(公告编号:2014-29)披露。 2、2011年资产收购、出售关联交易中的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情况 2010年12月10日,我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钢铁”)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我公司以其拥有的钢铁相关业务资产与鞍山钢铁拥有的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千矿业”)100%股权、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香港”)100%股权(主要资产为持有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矿业类上市公司金达必35.89%的股权(截至2011年6月30日)、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澳公司”)100%股权(主要资产为澳大利亚矿业类公司卡拉拉50%的股权,卡拉拉另50%股权为金达必持有)进行资产置换,从而实现我公司主营向铁矿石采选与钒钛制品生产、加工和应用业务转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是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对于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相应补偿。根据中企华以201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113.90亿元,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101.62亿元。 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经国家相关部委批准,鞍山钢铁累计向鞍钢香港增资7,450万澳元、累计向鞍澳公司增资12,550万澳元,合计增资金额为20,000万澳元,折合人民币为13.24亿元。考虑该等增资变动,置入资产对价总额为基准日评估值和基准日后增资金额之和,即114.86亿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1年12月公告的《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三)整改预计完成时间:2014年9月30日前 (四)整改责任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景凡 二、关于重要子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一)问题描述 我公司2013年年报“董事会报告”章节,未按规定披露全资子公司鞍澳公司、全资子公司鞍钢香港的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二)整改措施 我公司拟对鞍澳公司、鞍钢香港2013年度相关信息作如下补充披露: 1、鞍澳公司、鞍钢香港2013年度相关信息
说明: 1、鞍澳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为-423万元,较上年度增加28,801.69万元。 2、鞍钢香港2013年度净利润为4,026万元,较上年度增加17,670.06万元。 3、鞍澳公司、鞍钢香港利润好于上年,原因是卡拉拉2013年度红矿业务利润好于上年度。该事项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中关于投资状况的分析中进行了说明。 (三)整改预计完成时间:2014年9月30日前 (四)整改责任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景凡 三、关于卡拉拉铁矿在建项目资金需求及风险因素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一)问题描述 我公司2013年年报“董事会报告”章节,未充分披露鞍澳公司和金达必共同投资建设的卡拉拉铁矿项目所需资金需求,未充分披露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整改措施 1.卡拉拉项目资金需求情况 根据卡拉拉2013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数据反映,至2013年12月31日止,卡拉拉累计完成投资37.30亿澳元。根据卡拉拉项目达产进行的技术审核,卡拉拉2014年尚需1.5亿至2亿澳元资本开支以使选厂达到设计产能。同时,至2013年12月31日止,卡拉拉净流动负债为6.23澳元。 为解决上述资金问题,经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担保,卡拉拉在2014年实施了总额为7亿美元的融资方案,其中:第一笔借款3年期总额3亿美元,在报告期内成功提款;第二笔借款3年期总额4亿美元,在8月28日进行了第一次1亿美元提款。至此,卡拉拉已解决了公司2013年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中的到期负债偿还事项。 2.卡拉拉项目面临的风险 卡拉拉铁矿项目为我公司重大在建项目,目前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一是价格风险,铁矿石进口价格上涨将增加卡拉拉的盈利,如铁矿石进口价格下降,将降低卡拉拉未来的盈利能力,如持续下降,有可能形成经营亏损。二是汇率风险,如果澳元兑美元汇率升值,将影响卡拉拉产品出口,削弱竞争能力及盈利能力,反之,将增加卡拉拉的竞争能力及盈利能力。三是生产运营风险,卡拉拉铁矿石项目稳产、达产情况也是卡拉拉面临的另一个风险因素,截至目前,卡拉拉尚未实现稳产、达产。如卡拉拉项目早日实现稳产、达产,将有助于卡拉拉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上述卡拉拉的风险情况,本公司已于2014年7月19日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4-38)。 (三)整改预计完成时间:计划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上述卡拉拉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披露。 (四)整改责任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景凡 四、关于托管协议未有效履行的问题 (一)问题描述 2012年6月,我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将鞍钢集团公司间接持有100%权益的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矿业”)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我公司。但我公司未按《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对托管资产日常运营、投资决策、财务预算以及业绩考核等实际管理职能,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十一条之规定。 (二)整改措施 我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在收到我公司抄报的监管决定后,高度重视,我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整改如下: 1.从现在起自托管期结束,我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行使约定的托管权利: (1)代表委托方参与鞍钢矿业战略规划的制定及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 (2)代表委托方参与鞍钢矿业投资规划的制定及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 (3)代表委托方对鞍钢矿业生产经营情况及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委托方备案。 (4)代表委托方参与对鞍钢矿业实施业务运营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我公司将按照内控制度管理要求建立对鞍钢矿业的运营监控体系。 2.2014年9月30日前,我公司各职能部门将尽快与委托方的职能管理部门、鞍钢矿业的有关职能部门就行使托管权利进行工作接洽,平稳实现工作交接,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托管协议未有效履行问题的整改。 3.2016年12月31日前,我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承诺将进一步探索矿业资产的整合方案,促进非上市矿业资产与我公司的协同发展,推动非上市矿业资产向上市公司注资创造条件,以期早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4.自2014年度起到托管期结束,我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托管资产的运营情况,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收益、资产负债以及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三)整改责任人:董事、总经理邵安林 五、关于对重组资产管控力度较弱的问题 (一)问题描述 我公司对前次重组注入的鞍千矿业100%股权、鞍钢香港100%股权、鞍澳公司100%股权,我公司管控力度薄弱,日常经营管理职责仍主要由鞍钢集团公司行使;上述三家公司的董事会人员构成主要来自鞍钢集团公司,重组后我公司未委派董事;鞍钢香港独立性缺失,办公场所、员工及薪酬均依附于鞍钢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整改措施 1.我公司已逐步加强对鞍澳公司、鞍钢香港等海外子公司管控力度。2014年6月,我公司委派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景凡先生出任鞍澳公司和鞍钢香港的董事,委派常务副总经理谢琪春先生出任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对鞍澳公司和鞍钢香港由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人选,也需我公司履行推荐程序后执行。 2.2014年8月31日前,已由我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委派董事组建鞍钢香港公司董事会。其余管理人员按照市场化原则由鞍钢香港公司自主聘用并按相关规定支付薪酬。鞍钢香港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鞍钢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租用鞍钢香港的部分办公场所办公,并向鞍钢香港支付了相关费用,具体详见公司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 3.我公司对鞍千矿业已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实施了运营管控。鞍千矿业高管人员的任免、投资决策以及财务预算等均由我公司按制度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我公司已对鞍千矿业日常运营及生产数据进行监控。 (三)整改预计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四)整改责任人:董事、总经理邵安林 四川证监局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我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公司董事会表示感谢。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整改报告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和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整改报告》的意见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发来的《关于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监事会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整改。公司根据监管决定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制订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整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评价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落实四川证监局监管决定的工作是认真的,制订的《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措施切实可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完整。通过此次整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整改报告》无异议。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层成员的意见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化广场8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层成员的议案》,决定聘任邵安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谢琪春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邵安林先生、谢琪春先生符合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邵安林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谢琪春先生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赵 沛 张国庆 杨渊德 吉 利 2014年9月25日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整改报告》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号)的要求,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针对要求整改的事项,能够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认真进行整改。我们认为,《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措施切实可行,相信通过整改,公司治理工作会更加规范。 公司此次通过对四川证监局现场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对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整改报告》无异议。 赵 沛 张国庆 杨渊德 吉 利 2014年9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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