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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0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判决结果公告 2014-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送达的[(2014)川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自然人冷纪华、罗金容及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了[(2013)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于2014年1月26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24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通知书》[(2014)川民终字第210号],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四川省高院审结本案,并出具[(2014)川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2013年1月26日、2014年1月15日及2014年3月25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01)、《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4-018)及本公告内容。 三、判决情况 (一)眉山中院民事判决书 [(2013)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判决内容详见2014年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 (二)四川省高院[(2014)川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30元由原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2014年7月3日,本公司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眉民初字第98号,眉山中院已受理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与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产转让价款5,874,532.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开庭审理,目前尚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2、2014年7月3日,本公司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眉民初字第99号,眉山中院已受理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与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搬离原告土地、房屋;(2)判令被告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至搬离之日为止的租金,暂定为10,636,144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3)判令被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对租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开庭审理,目前尚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3、2014年3月26日,本公司就与杭州金松优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松优诺")合同纠纷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金松优诺向本公司支付余款459,137.79元,向本公司支付从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的逾期违约金132,461.25元。2014年6月27日,本公司收到青神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青神民初字第454号判决书,判决金松优诺支付本公司余款459,137.79元、逾期违约金132,461.25元。金松优诺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上述公司需要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外,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也不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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