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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四宗罪 2014-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许峰
与之前大多投资者维权案件不同的是,如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被中小投资者诉至法院。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正在觉醒,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们,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保持谨慎。归纳正在被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为了私利,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由于其特殊地位,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拥有强大的掌控力。很多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并不分家,存在较为严重的公司治理缺陷。绿大地原大股东何学葵案就是典型案例。何学葵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虚增上市公司利润等手段,实现了欺诈上市的目的。但终究纸是包不住火的,最后落得锒铛入狱十年的结局。此外,目前,其被若干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其次,大股东没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关联交易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非完全禁止,而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交易所上市规则履行一定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笔者看来,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的大股东,往往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因为不够重视或背后有难言之隐所致。 最近被起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东贝集团即是因为关联交易违规而被坐上被告席。因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未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被证监会认定信披违法,对东贝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大股东没有如实披露自己持有股权被冻结等变动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博盈投资原大股东嘉利恒德就因此而被中小投资者起诉。嘉利恒德因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构成虚假陈述。 第四,大股东没有如实披露自己的持股变动情况。在近期被中小投资者起诉的被告中,华鑫股份大股东上海仪电集团公司、三木集团个人股东林传德等,都是因为持股信息达到披露标准没有及时披露而受到证监会处罚。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或举牌主体认为,这只是一些轻微的瑕疵,并不涉及违法违规。实际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及其持股变动情况,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也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依法及时披露。 (作者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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