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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5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4年9月26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6票赞成(3名关联董事孙建江先生、孙卫江先生、金越顺先生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出让价格以参照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母公司)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1:1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19,992,660.19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玖拾玖万贰仟陆佰陆拾元壹角玖分)。 同意公司对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提供的融资担保等事项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以下协议: (1)、担保事项 截止目前,精功科技为杭州专汽提供银行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精功科技及杭州专汽为客户购买工程设备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2,203.10万元,担保余额为876.13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6年4月21日,合计担保余额为5,876.13万元。精功科技对上述已经生效的担保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完结,后续,精功科技不再为杭州专汽提供新的银行借款担保或按揭担保。 对上述事项,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下: a、如杭州专汽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或杭州专汽因客户违约而须承担但未能全额偿还上述按揭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 b、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杭州专汽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杭州专汽提供担保的事项分别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杭州专汽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2)、其他承诺 a、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不从事或投资与精功科技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并在收购杭州专汽股权后,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b、对于精功科技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的上述协议,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精功科技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杭州专汽提供的担保等事项所约定的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到期代为担保、余款偿清等义务,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并承诺履行相关措施的实施,并承诺在到期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不能履约或完全履约时,承担代偿责任。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8的公司公告。 2、以6票赞成(3名关联董事孙建江先生、孙卫江先生、金越顺先生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出让价格以参照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母公司)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1:1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为人民币65,053,642.64元(大写:陆仟伍佰零伍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陆角肆分)。 同意公司对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提供的融资担保等事项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以下协议: (1)、担保事项 截至目前,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提供银行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6200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4年11月17日。精功科技对上述已经生效的担保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完结,后续,精功科技不再为精功新能源提供新的银行借款担保。 对上述事项,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下: a、如精功新能源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 b、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精功新能源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提供担保的事项分别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精功新能源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2)、往来款事项 截至目前,精功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应付精功科技8,283.28万元,精功新能源应付精功科技参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1,350.93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精功新能源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上述欠款。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精功新能源到期未能足额归还欠款,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代为偿清余款。 (3)、其他承诺 a、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不从事或投资与精功科技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并在收购精功新能源股权后,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b、对于精功科技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的上述协议,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精功科技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精功新能源提供的担保和往来款等事项所约定的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到期代为担保、余款偿清等义务,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并承诺履行相关措施的实施,并承诺在到期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不能履约或完全履约时,承担代偿责任。 (4)、其他事项 201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11号文核准,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2万股,募集资金净额44,547.20万元,主要用于“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实施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11,019万元已于2011年6月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截至到目前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100.58%。本次公司转让精功新能源100%股权后,前述由精功新能源实施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一并转让。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8的公司公告。 3、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受让以参照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中海阳30%股权截止2014年7月31日所对应的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元(大写:壹元整),所需资金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9的公司公告。 4、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受让以参照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邦源新能源18%股权截止2014年7月31日所对应的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3,081,626.89元(大写:贰仟叁佰零捌万壹仟陆佰贰拾陆元捌角玖分),所需资金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9的公司公告。 5、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60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7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5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4年9月26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杜新英女士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杜新英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本议案须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出让价格以参照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母公司)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1:1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19,992,660.19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玖拾玖万贰仟陆佰陆拾元壹角玖分)。 同意公司对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提供的融资担保等事项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以下协议: (1)、担保事项 截止目前,精功科技为杭州专汽提供银行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精功科技及杭州专汽为客户购买工程设备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2,203.10万元,担保余额为876.13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6年4月21日,合计担保余额为5,876.13万元。精功科技对上述已经生效的担保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完结,后续,精功科技不再为杭州专汽提供新的银行借款担保或按揭担保。 对上述事项,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下: a、如杭州专汽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或杭州专汽因客户违约而须承担但未能全额偿还上述按揭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 b、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杭州专汽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杭州专汽提供担保的事项分别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杭州专汽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2)、其他承诺 a、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不从事或投资与精功科技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并在收购杭州专汽股权后,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b、对于精功科技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的上述协议,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精功科技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杭州专汽提供的担保等事项所约定的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到期代为担保、余款偿清等义务,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并承诺履行相关措施的实施,并承诺在到期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不能履约或完全履约时,承担代偿责任。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8的公司公告。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本议案须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出让价格以参照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母公司)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1:1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为人民币65,053,642.64元(大写:陆仟伍佰零伍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陆角肆分)。 同意公司对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提供的融资担保等事项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以下协议: (1)、担保事项 截至目前,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提供银行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6200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4年11月17日。精功科技对上述已经生效的担保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完结,后续,精功科技不再为精功新能源提供新的银行借款担保。 对上述事项,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下: a、如精功新能源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 b、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精功新能源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提供担保的事项分别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精功新能源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2)、往来款事项 截至目前,精功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应付精功科技8,283.28万元,精功新能源应付精功科技参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1,350.93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精功新能源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上述欠款。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精功新能源到期未能足额归还欠款,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代为偿清余款。 (3)、其他承诺 a、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不从事或投资与精功科技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并在收购精功新能源股权后,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b、对于精功科技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的上述协议,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精功科技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精功新能源提供的担保和往来款等事项所约定的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到期代为担保、余款偿清等义务,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并承诺履行相关措施的实施,并承诺在到期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不能履约或完全履约时,承担代偿责任。 (4)、其他事项 201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11号文核准,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2万股,募集资金净额44,547.20万元,主要用于“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实施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11,019万元已于2011年6月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截至到目前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100.58%。本次公司转让精功新能源100%股权后,前述由精功新能源实施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一并转让。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8的公司公告。 3、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受让以参照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中海阳30%股权截止2014年7月31日所对应的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元(大写:壹元整),所需资金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9的公司公告。 4、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受让以参照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邦源新能源18%股权截止2014年7月31日所对应的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3,081,626.89元(大写:贰仟叁佰零捌万壹仟陆佰贰拾陆元捌角玖分),所需资金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9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公司五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5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股权转让属关联交易,该股权处置收益是否计入当期损益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结果以公司2014年报审计数据为准。 2、本次股权转让需在交割完成后,才能确认处置损益。按照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能否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仍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股权转让,如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公司2014年度将可能扭亏为盈;如不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公司2014年度将继续处于亏损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4、以上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将根据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加快公司产业转型步伐,拟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转让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100%股权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100%股权,上述股权出让价格以参照杭州专汽(母公司)和精功新能源(母公司)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1:1的定价原则,分别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19,992,660.19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玖拾玖万贰仟陆佰陆拾元壹角玖分)和65,053,642.64元(大写:陆仟伍佰零伍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陆角肆分),合计成交金额为185,046,302.83元(大写:壹亿捌仟伍佰零肆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捌角叁分)。股权出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杭州专汽和精功新能源的股权,杭州专汽和精功新能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2、因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孙国飞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其持有精功集团有限公司570万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故本公司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6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 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相关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须获得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股权转让关联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股权出让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简介 企业名称: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21298 税务登记证号:浙税联字330621789685763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园区鉴湖路18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飞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6月20日 营业期限:2006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止 经营范围:机、电、液一体化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零配件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经销:化工材料、化纤原料(以上经营范围除危险化学品外)、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轻纺原料;经销:汽车(除九座以下乘用车);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精功机电汽车集团的控股股东为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占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注册资本100%),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孙大可先生(持有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3250万股股份,占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5%)。 2、关联方历史沿革和主要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成立于2006年6月20日,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0%、绍兴县新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2007年12月,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至20000万元,其中: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出资80%、绍兴县新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2008年9月,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变更为由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2010年3月,变更为由精功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2013年12月至今,变更为由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以上201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4年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2013年至目前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3年度公司向精功机电汽车集团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合计29.76万元,采购材料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合计29.37万元。2014年至今公司向精功机电汽车集团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合计13.13万元,采购材料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合计41.20万元。 3、关联关系 因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孙国飞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其持有精功集团有限公司570万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故本公司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分别为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公司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该等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上述标的主体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功新能源基本信息分别如下: 1、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20-15-1地块 法定代表人:朱忠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营业期限:2001年12月27日 至2051年12月26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罐式改装汽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罐体: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7日)、特种结构专用改装车、牵引改装汽车(《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汽车配件及修理工具;技术开发;机械设备;服务;汽车租赁(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天健审[2014]6338号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4)、评估情况 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4]6338号审计报告数据为基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坤元评报[2014]3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杭州专汽(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39,671,837.47元,评估价值119,992,660.19元,评估增值80,320,822.72元,增值率为202.46%。上述增值较大的原因主要在于杭州专汽的土地使用权增值较多,杭州专汽的土地使用权增值6,426.31万元,占全部增值额的80%。 由此,公司持有的杭州专汽(母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39,671,837.47元,评估价值119,992,660.19元元,评估增值80,320,822.72元。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拥有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2、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祥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8年8月29日 营业期限:2008年8月29日 至2028年8月28日 经营范围:多晶硅太阳能产品的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屋顶光伏发电;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天健审[2014]6341号的审计报告。 (4)、评估情况 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4]6341号审计报告数据为基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坤元评报[2014]3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精功新能源(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94,419,538.75元,评估价值65,053,642.64元,评估增值-29,365,896.11元,增值率为-31.10%。由此,公司持有的精功新能源(母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94,419,538.75元,评估价值65,053,642.64元,评估增值-29,365,896.11元。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1、交易双方 出让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方: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日期: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3、交易标的: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公司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4、交易价格: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参照杭州专汽(母公司)和精功新能源(母公司)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1:1的定价原则,分别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19,992,660.19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玖拾玖万贰仟陆佰陆拾元壹角玖分)和65,053,642.64元(大写:陆仟伍佰零伍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陆角肆分),合计成交金额为185,046,302.83元(大写:壹亿捌仟伍佰零肆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捌角叁分)。 5、交易结算方式: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收购均采取现金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生效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50%,余款在2015年3月31日前结清。 6、《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各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经交易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延续至双方完全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止(包括协议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7、定价政策: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将参照杭州专汽(母公司)和精功新能源(母公司)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1:1的定价原则确定。 五、本次股权出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将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减少投资损失、获得现金流,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会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构成重要影响。经初步测算,本次转让预计将实现股权资产处置收益8,230.02万元,但鉴于本次转让属关联交易,上述股权资产处置收益是否计入当期损益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结果以公司2014年报审计数据为准。 六、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了《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会计处理专项说明》,认为:公司对该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判断及所依据的基础和公允列报负责。根据我们对公司提供的与该交易相关资料的审核,我们初步判断认为,公司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净溢价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和《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认为:公司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减少投资损失,获得现金流,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八、其他事项 (一)、融资担保等事项 截止目前,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杭州专汽和精功新能源的股权,杭州专汽和精功新能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但是,截止到目前,公司尚存在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杭州专汽和精功新能源提供银行融资担保等事项。为此,公司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相关协议,并与之分别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担保事项 精功科技为杭州专汽提供银行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精功科技及杭州专汽为客户购买工程设备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2,203.10万元,担保余额为876.13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6年4月21日,合计担保余额为5,876.13万元。精功科技对上述已经生效的担保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完结,后续,精功科技不再为杭州专汽提供新的银行借款担保或按揭担保。 对上述事项,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下: a、如杭州专汽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或杭州专汽因客户违约而须承担但未能全额偿还上述按揭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 b、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杭州专汽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杭州专汽提供担保的事项分别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杭州专汽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2)、其他承诺 a、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不从事或投资与精功科技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并在收购杭州专汽股权后,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b、对于精功科技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的上述协议,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精功科技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杭州专汽提供的担保等事项所约定的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到期代为担保、余款偿清等义务,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并承诺履行相关措施的实施,并承诺在到期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不能履约或完全履约时,承担代偿责任。 2、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1)、担保事项 截至目前,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提供银行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6200万元,最后一笔担保截止期限为2014年11月17日。精功科技对上述已经生效的担保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完结,后续,精功科技不再为精功新能源提供新的银行借款担保。 对上述事项,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下: a、如精功新能源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 b、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精功新能源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提供担保的事项分别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精功新能源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2)、往来款事项 截至目前,精功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应付精功科技8,283.28万元,精功新能源应付精功科技参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1,350.93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精功新能源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上述欠款。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如精功新能源到期未能足额归还欠款,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代为偿清余款。 (3)、其他承诺 a、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承诺不从事或投资与精功科技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并在收购精功新能源股权后,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b、对于精功科技与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达成的上述协议,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精功科技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为精功新能源提供的担保和往来款等事项所约定的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到期代为担保、余款偿清等义务,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并承诺履行相关措施的实施,并承诺在到期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不能履约或完全履约时,承担代偿责任。 (4)、其他事项 201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11号文核准,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2万股,募集资金净额44,547.20万元,主要用于“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实施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11,019万元已于2011年6月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截至到目前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100.58%。本次公司转让精功新能源100%股权后,前述由精功新能源实施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一并转让。 (二)、其他安排 1、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吴海祥先生将不再担任精功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不再担任杭州专汽、精功新能源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本次股权转让,精功科技将同步受让精功新能源持有的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和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并不再开展专用车改装、太阳能多晶硅铸锭、加工等相关业务,所以股权转让后不会发生同业竞争情形。 3、本次股权转让后,精功新能源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将继续租赁本公司生产场所,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精功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参股公司浙江精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所需的场地将继续租赁杭州专汽生产场所。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5、《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草案)》; 6、《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草案)》; 7、《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草案)》; 8、《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草案)》; 9、《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 10、《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不同业竞争承诺函》; 11、《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12、《浙江精功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13、《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14、《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会计处理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5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受让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转让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100%股权,为推进该转让事项,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受让精功新能源持有的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源新能源”)18%股权和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中海阳”)30%股权。 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分别以参照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邦源新能源18%股权截止2014年7月31日所对应的评估价值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中海阳30%股权截止2014年7月31日所对应的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分别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3,081,626.89元(大写:贰仟叁佰零捌万壹仟陆佰贰拾陆元捌角玖分)和1元(大写:壹元整), 合计成交金额为 23,081,627.89元(大写:贰仟叁佰零捌万壹仟陆佰贰拾柒元捌角玖分)。股权受让完成后,邦源新能源和铜陵中海阳将成为公司之直接参股公司。 上述交易事项已经201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精功新能源目前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受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 本次股权受让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股权出让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出让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530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祥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8月29日 营业期限:2008年8月29日 至2028年8月28日 经营范围:多晶硅太阳能产品的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屋顶光伏发电;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 三、股权受让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受让交易标的分别为精功新能源持有的邦源新能源18%股权和铜陵中海阳30%股权。该等资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上述标的主体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分别如下: 1、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柴塘村小冲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鸿浩 注册资本:1600万元 实收资本:160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日 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日至****** 经营范围:多晶硅太阳能产品的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太阳能及绿色生态示范园区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除外,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评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14]6341号审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14年7月31日,精功新能源对铜陵中海阳的股权投资账面余额3,667,603.98元,减值准备3,667,603.98元,账面价值0元。以上述财务数据为基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4]3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显示: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精功新能源对铜陵中海阳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0元,评估价值0元,评估增值0元,增值率为0%。 (5)、铜陵中海阳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北京富世杰低碳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天源股权集团有限公司已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 2、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东侧、邦源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季敬武 注册资本:12880万元 实收资本:1288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7月28日 营业期限:2011年7月28日 至******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多晶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应用、加工、销售,多晶硅太阳能工程咨询及安装(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评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14]6341号审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14年7月31日,精功新能源对邦源新能源的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3,200,000.00元,减值准备0元,账面价值23,200,000.00元。以上述财务数据为基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4]3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显示: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精功新能源对铜陵中海阳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3,200,000.00元,评估价值23,081,626.89元,评估增值-118,373.11元,增值率为-0.51%。 (5)、邦源新能源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季敬武先生已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 四、股权出让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交易双方 出让方: 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日期: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3、交易标的:精功新能源持有的铜陵中海阳30%股权和邦源新能源18%股权。 4、交易价格: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邦源新能源18%股权和铜陵中海阳30%股权所对应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分别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3,081,626.89元(大写:贰仟叁佰零捌万壹仟陆佰贰拾陆元捌角玖分)和1元(大写:壹元整), 合计成交金额为 23,081,627.89元(大写:贰仟叁佰零捌万壹仟陆佰贰拾柒元捌角玖分)。 5、交易结算方式: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收购采取现金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生效后,精功科技在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所需资金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6、《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次交易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经交易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延续至双方完全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止(包括协议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7、定价政策: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参照邦源新能源18%股权和铜陵中海阳30%股权所对应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 五、本次股权受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受让,主要是为推进精功新能源100%股权转让事项而进行,将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调整产业结构,总体上减少公司投资损失,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草案)》; 3、公司与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邦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草案)》; 4、《浙江精功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7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60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4日-2014 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下午15:00 时至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27日登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6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编号为2014-058的《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3、登记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2030) 4、登记要求: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表决前补交完整。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06。 2、投票简称:精功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精功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当日下午1: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次日方可使用。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伟明 夏青华 电话: 0575-84138692 传真: 0575-84886600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2030) 2、会议费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7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是( ) 否( ) 分别对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书有效期限: 天 注: 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其余两栏打“X”;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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